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招聘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公开招聘的制度规定
(一)准确把握公开招聘制度的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暂行规定》和《招聘办法》等法规和文件,准确把握公开招聘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实质,熟悉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切实提高执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自觉性。要准确把握公开招聘规定的范围对象除外情形,政策性安置人员须是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要求安置的人员,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政策性安置名目,扩大政策性安置范围;任命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人员,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等文件规定;涉密岗位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确定。
(二)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进人的政策文件。各地各部门要以中央和我省公开招聘政策规定为指导,对过去出台涉及事业单位进人的政策性文件(含各类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进行全面、彻底清理。与中央和省公开招聘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文件,如“定向招聘”、“定向分配”、安排非政策性安置的特定人员或家属、将事业编制“奖励”给个人等“土政策”,要一律废除,停止执行;低于中央和省公开招聘文件规定要求的,要及时修订完善。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擅自出台突破中央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定的进人政策。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公开招聘制度规定的,须事先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二、规范公开招聘的资格审查
(三)规范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招聘公告(简章)确定的招聘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严禁擅自扩大或缩小报名范围、人为控制报名人数。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报名,或让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在招聘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人才时,采取“专家组”等特殊方式审查、评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的,须与招聘公告同时发布评审办法和取舍标准。
(四)认真开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须查看相关证书、材料的原件。对资格复审(包括初审)没有通过的人员,要告知原因,及时中止其后续应聘事宜。对国(境)内学历证书有疑问的,须经教育部门的专业机构认证;国(境)外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建设网络报名平台。各地区要抓紧建设并推广使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上报名系统,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报名服务,方便各地应聘人员报名,提高报名工作效率。原则上设区市应在2015年12月底前、县(市、区)应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网络报名平台建设,网络报名平台正常运行后,不再接收现场报名。
三、严密组织公开招聘的考试考务
(六)规范组织招聘考试。组织公开招聘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和人事考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没有明确规范的事项,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考务操作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苏人社〔2011〕4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7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科学做好试题命制和使用。考试组织单位应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命题,并对命题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责任。主管部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岗位的招聘考试要充分体现岗位特点,专业内容所占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卷面总分的60%。要正确把握“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不得将只有在岗人员才知晓掌握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程序、内部规定等列为考试内容。所命试题不得跨次使用或延期使用。同批次同一岗位招聘考试必须使用同一试卷。
(八)加强对委托考试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招聘考试,可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专业机构,必要时也可委托其他能够提供考试服务的社会专业机构。委托单位要对考试安全负责,加强对受托机构和人员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受委托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考试的安全管理。双方应按《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公开招聘规定签订委托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提供考试服务的,应在考试工作完成后,收回试卷、答题卡、成绩登记表、面试评分表等资料。
四、切实履行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九)认真履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招聘办法》明确“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地公开招聘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到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监督到位;要建立年度督查机制,适时开展年度督查工作,确保公开招聘政策和工作规范落实到位。
(十)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纵向、横向的统筹协调,特别是与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关于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落实实名制”的要求,做好与公开招聘制度的衔接。对不符合公开招聘政策规定的带名单“进人计划”或“用编计划”不予执行。发现其他行业或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与国家和省公开招聘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向上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在未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前应暂缓执行。
(十一)健全公开招聘工作台帐。招聘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考试组织方案、试卷、答题卡、成绩登记表、面试评分表等考试方面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3年。招聘公告、参加面试人员的报名表格(资料)、考察材料、公示信息等资料,按人事工作档案要求保存。对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审批)表》,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批)后存入个人档案。
五、加强公开招聘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育处理
(十二)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中组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地方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的通报》(人社厅函〔2011〕123号)、《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发〈关于江永县少数领导干部子女亲属违规调入事业单位问题处理结果的通报〉的通知》(组通字〔2014〕15号)等文件,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维护公开招聘制度的严肃性。
(十三)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制度的行为;蓄意串通搞虚假招聘的行为;以权谋私搞绕道进人的行为等,要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违规招聘行为和违规进人的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对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认定显失公允的招聘结果,在必要时,同级综合管理部门可以重新组织考试考核或要求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考试考核。对压案不办、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