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做好2016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来源: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535 次 日期:2016-03-23 09: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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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定于6月18日、19日举行,衡水市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设在石家庄市。

二、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3月29日至4月13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服 务平台(http://zg.cpta.com.cn)或 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18日17时30分。

报考人员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最晚于4月13日17时前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于2016年4月13日到市人力资源大厦803室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查完成后及时查看网上资格审查状态,显示“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从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即完成报名。

各市考试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收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4月18日17时30分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34-6,且不宜进行二次重复缴费操作。已经进行网上缴费操作的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查看“缴费状态”且最终缴费不成功导致报名失败的,报考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制式证明”(附件1);若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考试结束后,省职称考试处将对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

三、考生须知:

1、报考人员有义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判断本人报考资格,条件符合方可报考。在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市、省、国家逐级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因学历造假、工作单位造假、学历不合要求、所学专业不合要求、专业工作年限不够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报考人员承担对应责任。2、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以外的其他学历不作为报考学历依据。3、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实习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4、报考人员报考时需按有关要求提供报考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考试管理机构将予以没收,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如报考人员不提供证件原件,或材料数量不足等,考试管理机构不予受理。5、填报工作单位时,应填写报考人员全职全薪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名称,不得填写兼职、挂靠单位名称,且在兼职、挂靠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6月10-16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各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五、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2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设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主观题)3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六、按照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笔试费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57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3元,报名费每人10元。

七、《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15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八、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衡水市职称考试中心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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