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6年3月普通高校招生三项考试中已认定作弊的2名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5。违纪类考生由考生所在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在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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