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厦门市第二医院招聘编制外护理人员考试进入面试人选资格复核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厦门市卫生 网 阅读:919 次 日期:2016-03-28 16: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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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第二医院公开招聘编制外护理人员考试简章,现将资格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试资格复核对象

拟进入面试的人选均须进行资格条件复核,即:

从笔试成绩(笔试卷面分与各项加分之和)达到合格线的报考人员中按面试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3:1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面试人选,不足3:1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笔试进入面试人选资格复核名单将于3月28日在厦门市卫生 网公布,请留意网站通知,并提前准备好岗位条件要求的资格复核材料及符合加分条件要求的资格复核材料。

温馨提醒:资格复核后,可能有部分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而被取消面试资格等情形,请候补考生提前备好资格复核材料,以便递补。届时招聘单位将按网报时留下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候补考生,务请相关考生保持通信畅通。

二、资格复核时间、地点

资格复核时间:2016年3月29日上午08:30-11:30,递补人员资格复核时间:3月29日下午2:30-5:00,地点在厦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一楼(思明区溪岸路174号,中山公园北门对面)。

三、携带材料

(一)参加资格复核人员应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并依序装订成册并逐页签名:

1. 2016年应届毕业生:报名表、准考证(或免笔试通知书)、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及书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他人员:报名表、准考证(或免笔试通知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位)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学历、学位和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学位报考的,还须提供相关机构书面认证报告或认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及时提供的,应作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二),以及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材料。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报考的,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二)携带有关材料说明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所报考岗位无学位要求的可不提供学位证书),其中:

(1) 全日制普通教育2016届毕业生可持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报名,但应作出书面承诺:本科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并提供学历(位)证书;研究生学历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并提供学历(位)证书,否则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2)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学历(位)报考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证明。

(3)持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位)报考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4)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用于报考的学历(位)如不是全日制普通教育第一学历(位),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持上述学历(位)报考人员应于面试资格复核时提供书面认证报告或学历(位)认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特殊未能及时提供的,经招聘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核准,报考人员可作出承诺后先行参加考试。书面承诺内容应含个人身份信息、报考岗位信息、认证报告延长提交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须报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同意,最长再延长20天),并表明未能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认证报告或出具的认证报告有关内容不符合岗位资格条件及报考要求时自愿放弃考试及聘用资格。其中,以学历(位)认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报考的,须向招聘单位书面承诺提供正式书面认证报告的具体日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相应资格。正式书面认证报告注明的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符,或认证报告无法认可相应学历(位)的,取消本次招聘考试或聘用资格。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须在福建省“双学位”“双专业”毕业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信息查询平台http://oldweb.fjedu.gov.cn/sxw_szy/上电子注册并可进行查验,或按规定经过学历(位)认证。(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辅修专业”便捷查询窗口http://oldweb.fjedu.gov.cn/dezy_xw/电子注册的《辅修专业证书》,不作为报考岗位所需专业对应的学历和学位的查询依据。)

2.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工作经历”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视为具有工作经历,报考人员需提供对应“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专业工作经验”,报考人员须提供:①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发放表等有效凭证;②聘用(劳动)合同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岗位证明。

4.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如户口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大学英语等级证书、党员证明、毕业论文、主干课程学习成绩表或学校专业方向证明。

5.机关、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报考的,应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四、其他事项

1、资格复核通过后发给面试通知书。

2、考生本人因故无法参加资格复核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须带齐前述材料、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参加资格复核。

3、未按时参加资格复核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更多信息请查看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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