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才能推动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为确保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了一揽子制度安排。其中一个重要提法和基本准则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尤其是对于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干涉司法的越位行为,全会《决定》设立了严格的“高压线”,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全程留痕”的制度安排,将使一些抱有权大于法、以权扰法、以权压法念头的领导干部望而收手,真正建立起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法外权力不得乱设定,法内权力也不得乱行使。四中全会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比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实践证明,防止权力滥用,除了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同样重要。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些都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题中应有之义。在以上方面,全会《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将会大大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让法治成为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不仅需要禁令、约束,还需要相应的激励手段。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今后,在相同条件下,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将被优先提拔使用。如此多管齐下的制度安排,有望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成为常态,真正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的关键推动力。
采访中,不少基层法官希望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肩负的办案责任和工资待遇相匹配,包括岗位津贴和退休后的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