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
结合全州考试成绩实际情况,经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研究,并报经州政府同意,红河州2008年公务员招考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定为:
1、一般公务员职位的最低分数控制线为:135分;其中,限招特少数民族职位最低分数控制线为: 106分。
2、公安职位的最低分数控制线为:175分;其中,限招特少数民族职位最低分数控制线为: 168分。
3、定向从村干部中录用 以110为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面试人员名单
报考州戒毒劳教所、州文化局、州农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地税系统、州工商系统、州技术监督系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州公安系统及县市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详见附表《面试人员名单》。
三、调剂进入空缺的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人员名单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红河州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红河州公安机关2008年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规定:招考名额空缺时,按实际差额在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但未被确定为面试人员的人员中,本人自愿并服从分配,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由招考主管机关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推荐进入面试,面试合格者确定为调剂对象(中专学历的毕业生不再推荐进入面试)。
红河州公安系统未达开考比例职位30个,未上最低分数控制线职位2个。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32人参加面试。面试人员附后。
四、面试人员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对比。拟面试人员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即为面试人员。届时若有资料不符的人员或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取消该人员面试资格。取消后岗位面试比例达不到1:2的,按照岗位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在面试当天复审资格,递补人员由各地进行公示,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若仍旧不符条件则取消该岗位或等额进行面试。
资格复审要求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10月29、30日。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半至6点。
地点:报考州戒毒劳教所、州文化局、州农业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地税系统、州工商系统、州技术监督系统、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州公安系统职位的考生在中共红河州委党校(新党校,凤凰路延长线,红河大道旁)进行资格复审。
报考县(市)一般公务员职位的面试人员资格复审由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各资格复审单位必须登录报名网站后台打出考生准考证,查询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核对考生信息的真实性。
(二)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资格复审时所有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准考证、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证明样式附后)、户口证(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携带本人五分免冠近期照3张。其中,身份证、准考证(报名表)、毕业证、户口证或户口迁移证须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近三年内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2008年毕业尚未取得毕业证的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未就业证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到证或派遣证中的任意一样均可)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失业人员需提供毕业证、失业证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失业人员视为有工作经历人员,不属未就业毕业生。
有笔试加分的还需提供加分依据的原件。
(三)资格复审要求本人至现场进行资格复审,不允许他人代替进行资格复审。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因校方原因暂无毕业证的,可携学校开具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复审,但最迟至面试时必须向人事部门出具毕业证书原件,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五)户口及档案等关系由学校或相关部门托管的应届毕业生,须取得托管学校或相关托管部门的证明。已与用人单位确立用人关系的考生须取得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原件证明。若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它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须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六)具有资格复审权的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和本单位所负责的需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必须确保通知到考生本人。
五、面试时间
面试全州统一从11月9日开始。
附:1、《红河州2008年招考公务员面试人员名单》
3、《单位同意报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