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柳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 阅读:1231 次 日期:2016-04-08 1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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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系列职改办,全市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6〕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度我市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及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审核、评审管理,应符合以下文件规定:

1、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

2、国家及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的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文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相关职称管理工作文件;

4、自治区职改办发文公布的各系列(行业、专业)评审条件及职称管理政策文件;

5、各厅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自治区职改部门发布的涉及职称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政策文件规定如有冲突,按照上位政策优于下位政策、新政策优于旧政策、专项性政策优于一般性政策等原则理解适用。自治区职称政策文件均可在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三)除相关政策文件及本通知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转正定职、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条件和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

2、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

3、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三)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和程序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2)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晋升申报;

(3)无职称申报或破格申报均应在申报前经相关系列职改办审批同意。副高级无职称申报、副高级(含)以上破格申报的,由系列职改办、市职改办审核后报自治区相应职改办审批。

三、申报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重新确认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2、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3、根据自治区职改办部署,2016年继续在我市开展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试点工作。评审条件根据桂人社函〔2014〕244号、桂职办〔2005〕99号文件执行。

4、符合中级规定条件的无职称专业技术员,其学历、资历条件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柳州市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柳州市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柳州市人才市场申报;

2、申报人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应按照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相应评委会申报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4、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时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

2、继续教育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除因培训安排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培训学习的以外,申报人应完成2016年度的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并及时获取相关数据,作为继续教育申报材料的核查依据。

3、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材料要求

(1)除符合免试条件或不作考试要求外,申报人在申报前应自行登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登陆)对本人职称计算机、外语合格成绩进行核查;

(2)申报人应根据核查结果,确认是否达到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职称外语合格标准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模块数。符合条件的,可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并作为申报人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的有效证明;

(3)根据《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72号)规定,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无须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等作为达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的证明材料;

(4)对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及核查中出现的问题,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部门应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或广西人事考试院联系,具体联系电话可查询广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gxpta.com.cn/contents/201/161.html);

( 5 )2016年起凡办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的,市区各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收齐材料、县区各单位人员由县职改办收齐材料后,统一报送到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市人社局四楼10号职改办窗口审批。

4、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1)申报人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详见附件2)作为证明材料。如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学籍档案查档证明材料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2)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性质;

(3)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系列评委会同意破格申报的文件及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4)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或计算机成绩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5)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应就参加外省考试的原因作出情况说明并提供有效的成绩核查途径(或查询方法)。

五、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部门)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免试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3、各单位(部门)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4、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鉴定意见。

(二)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各系列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系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2、在各系列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各系列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在规定年限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区、市职改办有权不予报批。

(三)委托评审要求

1、外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广西相应系列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2、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本地区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报评审有关时间安排

(一)评审时间安排

1、4-5月为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

2、6-7月为单位公示、审核推荐,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

3、柳州市高级工程师、卫生副高级接收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20日止,评审完成后进行二次公示;

4、柳州市中学高级教师接收申报材料时间待定;

5、申报柳州市中、初级职称接收材料的时间由各系列自行商定,中、初级职称评审于11月上旬完成并进行公示,12月为集中审批下文及制发证书时间;

6、各系列开评前必须提交开评报告,经市职改办批准后方可开评。

(二)评审组织要求

1、扩大交叉评审范围。自治区职改办今年将在2014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交叉评审试点的基础上,组织有独立评审权的各市在中小学教师、工程、卫生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交叉评审改革;

2、落实集体评议制度。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落实评委集体评议制度,结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

3、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四)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1、各系列、各县职改办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原则上要求按信息化流程进行审核报批;未开展信息化评审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在纸质报批时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各系列主管部门职改办应做好登记备案,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2、各系列、各县职改办完成中、初级职称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填写《2016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附件1);

3、市职改办应组织人员对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并将集中审核结果反馈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对出现不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市职改办有权决定对相应申报人员的评审结果不予报批。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根据集中审核结果及申报人员补充材料情况,形成报批意见后报市职改办,市职改办根据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报批意见进行二次公示。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信息化评审系统

1、2016年,全区各系列申报评审均统一使用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线下申报方式)。全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2、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相关的软件下载、咨询解答服务由广西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网站为www.gxzr.com.cn。

(二)关于证书注册验证问题

1、范围及对象

(1)2013年12月31日之前柳州市内通过评审方式取得,达到证书注册验证期限(间隔三年)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15﹞116号)规定,除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其他各类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再办理注册验证;

(2)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不再办理证书注册验证。外省及中区直单位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注册验证,由发证机关负责。

2、注册验证的安排及要求

我市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时间为5月10日—6月30日(其中5月10日—5月31日为中小学教师系列验证时间,在此时间不受理其它专业技术资格注册验证业务),其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时间从6月1日—6月30日止;注册验证办理地址: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市人社局四楼10号职改办窗口。今年职称资格验证注册登记仍需提交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相关证明材料(2014年至2016年任一年均可),具体办理流程请参照柳州市职称改革网(http://zgb.liuzhou.gov.cn)注册登记申报条件“办理职称资格验证注册登记须知”执行;

3、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考试管理部门要重视到期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桂职办〔1998〕7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职办〔1999〕47号)规定做好注册验证工作;

4、凡未经验证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申报、评审、报考、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一律不予受理。2016年信息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扫描验证注册登记页面。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柳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1、2016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2、学籍档案查档(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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