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人员中的专业条件设置和审核工作,现参考教育部颁布的高校专业目录,结合实际,制定并试行本专业指导目录。凡招考职(岗)位有专业要求的,同一职(岗)位应设置多个相关专业,鼓励按“类”设置专业条件;超出本目录以外的专业条件,考录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经省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经设区市以上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另行设置,并在招考职(岗)位表中予以注明。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对专业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报名网站中的“申诉通道”申请复核。招录(聘)机关和主管部门应本着“相近、相似”和“宜宽不宜窄、有利于人才选拔”的原则进行专业条件的设置和审核;目录中或报考者学历学位证书中的专业涉及括号“()”或“所学方向”的、境外留学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在目录中的,可根据高校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予以从宽认定。若报考者与录聘单位、录聘主管部门对专业审核有异议的,报考者应提供所学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所在院校相关证明材料供录聘单位或录聘主管部门审核参考。
事业单位考聘时,对于招聘研究生学历的,请参考《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和教育部研究生招生目录(附后)进行专业条件设置,同时注意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将有关高校自主设置的研究生专业、专业型研究生专业及取得海外学历的专业,一并予以考虑。
本目录将适时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由省组织、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一、哲学、文学、历史学大类 |
1. 哲学类:哲学,逻辑学,宗教学,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史 |
…… |
三、法学大类 |
19.法学类:法学(含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方向法学),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诉讼法,法律(事务),国际法,刑事司法,律师,涉外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公安法制,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法律硕士,法律实务(含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律师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法律,书记官,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查事务,经济法律事务),金融与法律,经济法与经济实务,涉外经济与法律,民商经济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商务法律,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