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申论热点耕地保护
来源: 阅读:887 次 日期:2016-04-14 16: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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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2014年2月,国土部下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显示,2013年全国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存在2万多个问题。其中,全国34个城市、2147公顷土地违法违规办理审批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14个城市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9.82亿元。

2014年7月,江苏泗洪市民反映称,今年上半年泗洪县内修好的多条柏油马路,即将正式通车,却在夜间被大卡车拉土覆盖,种上了黄豆,让他们十分不解。根据江苏省国土部门的公开数据显示,截止今年6月底,宿迁市对土地例行督察发现的违法用地中,已拆除或复耕土地达8000多亩。而泗洪县国土局局长也对媒体表示,这些马路之所以覆土,并非为应付检查,而是在落实对违规用地的整改。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马路上种黄豆的背后折射出的是违规用地现象。究其深层次原因,一是在政绩冲动的“官念”下,地方主政者不惜以牺牲民众利益去为自己铺就上爬的政绩;二是对违规使用耕地的处理太过温柔,追责总是在无声无息中落下帷幕;三是公权的过分强势,让民众失去了话语权,即便是失地或“被上楼”的农民也敢怒不敢言。

地方政府本该是耕地红线的守卫者、社会公平的主持者、百姓利益的维护者,现在却公然参与、甚至主导违法违规使用土地,主要源于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高额的土地收益、畸形的政绩观念,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无视法纪、频频违规,不仅屡屡破坏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而且不断引发拆迁矛盾乃至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与形象.

[重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耕地为农村人口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耕地保有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国是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仅1.59亩,不及世界平均水平(3.75亩)的一半,在全世界16O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114位。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减少。

由可见此,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是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和子孙后代的高度负责。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国家长远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的根基。所以,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必须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稳定一定的耕地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措施]

第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坚持耕地保护红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第二,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制度,严格限定条件,规范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禁止随意修改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

第三,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地应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全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第四,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依据经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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