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播音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播音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继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从事播音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播音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奉献。任期内年度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广播电视系统外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持有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满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满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播音员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三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三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全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主任播音员条件
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播音主持创作规律和各类节目的语言表达技巧,播音主持有鲜明特色;播音员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主持人有较好的节目策划和采编能力;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在本地区乃至全省播音主持界有一定影响。
2.能很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尤其是能很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参与3次以上重大活动、重大题材、重要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3.具备指导一级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或广播电视节目奖提名。
3.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2项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专业论文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主持论文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一条 主任播音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条及第十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员主持人或播音主持作品获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或金话筒奖提名。
2.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以上。
3.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1项,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2项以上。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专业论文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主持论文奖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二条 一级播音员条件
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较好地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类节目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研究能力;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擅长某类节目播音或主持,播音有特色,播音员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主持人有一定的节目策划和采编能力,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2.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尤其是能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参与过重大活动、重大题材、重要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较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20期。
3.具备指导初级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安徽广播影视》学术刊物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专业论文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主持论文奖三等奖1项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第十三条 一级播音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或广播电视节目奖提名。
3.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2项以上。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安徽广播影视》学术刊物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专业论文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主持论文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 二级播音员条件
申报评审二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类节目的语言表达技巧,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嗓音较好,语音较纯正,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基本符合节目定位要求。
2.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5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15期。
(二)业绩与论文著作条件
1.播音主持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2.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
第十五条 三级播音员条件
申报评审三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政策水平,了解播音创作规律和各类节目的语言表达技巧,嗓音较好,语音规范,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基本符合节目定位要求。
2.能按要求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5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15期。
(二)业绩与论文著作条件
1.播音主持作品获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1项以上。
2.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播音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七条 原从事广播电视新闻等相近专业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其申报播音主持专业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资格。
(一)一级播音员: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二级播音员: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三级播音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对在县级广播电视台工作一线并从事播音主持工作10年以上的播音员主持人,正常申报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专业技术资格,在业绩或论文著作条件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二十条 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方可申报。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得申报;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不能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中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有严重抄袭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如在评审后发现的,经省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须参加本专业累计1个月以上继续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市”级,是指省辖市。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刊物指正刊,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样本等);论文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撰写人,且内容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著作(译著)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译著)以笔名发表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所有获奖以颁奖文件或奖励证书为准;单位获奖,不作为个人奖项;同一作品多次获奖,取其中最高奖项。
第二十四条 申报评审播音指导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并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外省播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