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衡量我省党校系统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的高素质的党校系统教师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党校系统教学科研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是:县级党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市级及以上党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党委党校(含大型企业党委党校)中申报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助教(含助理讲师)等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评审的其他院校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忠诚于党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治学态度,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履行党校教学科研工作,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期申报: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已满处分期的,从处分期期满之后重新计算任期年限,待满规定年限后方可申报;
2、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如已获通过,经查实后取消已获资格,且在此后两年内不得申报;
3、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未达合格等次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4、因个人原因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年不得申报。
第四章 直接认定资格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第二学士学位);
2、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承担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再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且本科毕业后累计从事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五章 助教(助理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申报助教(或助理讲师)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一、十二条要求。
第十一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2、县级党校教师,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
第十二条 业绩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须提供1篇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讲师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本章第十四至十七条要求。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后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助理讲师)职务满3年;
2、市级党校教师,取得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聘任助教职务满4年;或教学效果特别优秀,获得本科学历后,聘任助教职务满5年;
3、县级党校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聘任助理讲师职务满4年;或教学效果特别优秀,具有本科学历并聘任助理讲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五条 业务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1门课程或1个专题。任现职以来,有两学年以上教学评估优秀率在75%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80%以上),须提供1篇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2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附项目任务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2、参加并完成与所在党校级别相当的政府或党委部门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被授予市级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或近5年内有3次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优秀;
4、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其教学课件等被中央党校、安徽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等列为资源片并产生社会效益(附有效声像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县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D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个人专著1部或参加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等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5000字以上),并在D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二)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B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C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C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在D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2、公开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等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三)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A类或B类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2、在C类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等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第七章 高级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要求。
第十九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
3、取得本科学历后,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二十条 业务能力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门以上课程或2个以上主体班专题,任现职以来,有两学年以上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0%以上,须提供1篇1500字以上的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前2名)或主持并完成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参加并完成县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被授予市级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或近5年内有3次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优秀;
4、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其教学课件等被中央党校、安徽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等列为资源片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附有效声像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A类或B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C类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
2、在C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且在D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参加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编写,其中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并在C类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
第八章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本章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
3、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聘任讲师职务满6年,若为市级党校教师,聘任讲师职务满5年;
4、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的市级党校教师,须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并聘任讲师职务满6年;
5、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二十五条 业务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省委党校教师还须在本学科领域某一个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并能及时跟踪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个以上主体班专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学年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0%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85%以上);
能够对青年教师或学员在工作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方面提供具体的指导;<, /P>
市级党校教师须提供1篇2000字以上的业务工作总结报告,省委党校教师须提供1篇2500字以上的有较高水平的业务工作综述报告;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前2名);
2、参加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本校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市级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教学方面获得中央党校、省干部在线学习中课件、资源片的采用等(附有效声像证明材料)。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或其它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上述奖项三等奖以上(前2名);
2、参加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
3、主持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教学方面获得中央党校、省干部在线学习中课件、资源片的采用等(附有效声像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A 类且B类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A 类或B类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4、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为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其中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A 类且B类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2、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其中A 类或B类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为全省党校系统统编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A 类或B类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4、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同一成果只能使用一次),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A类或B类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第九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本章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市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还须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聘任副教授满6年;
3、具有本科学历或大学普通班毕业,且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的第一完成人,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4、取得本科学历 ,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聘任副教授职务满6年;
3、取得本科学历,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第三十条 业务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或多个方面有较深的造诣,知识面广博,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个以上主体班专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学年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5%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90%以上);
能够对青年教师或学员在工作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方面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指导;
须提供1篇3000字以上的有较高水平的业务工作综述报告,省委校教师还须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研究(须提供1篇600字以上用外语撰写的与所发表论文参考文献有关的研究评述);
2、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前2名);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参加并完成(市)厅级及以上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2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授予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5、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成果奖励1项(前3名)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1项(前2名)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1项(第1名);
2、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2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并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授予全国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等称号。
第三十二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市级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A类且B类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A类或B类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部,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其中A类或B类4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4、主持并完成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其中A类或B类4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二)省委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其中A类且B类3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2、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其中A类或B类6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部,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A类或B类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4、主持并完成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A类或B类5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第十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三十三条 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1、2、3或1、2、4条: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根据教学计划独立讲授2门以上课程或2个以上专题,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0%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85%以上),并提供1篇2500字以上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获得市(厅)级成果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为市(厅)级成果三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或参加并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第1名或实际执笔人)或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
3、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为A类或B类。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学术水平;
4、教学效果突出,获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一等奖或个人主讲课件等作为优秀资源片为中央党校、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等公开采用(须附有效声像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的造诣,知识面广博,能及时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5%以上,并提供1篇3000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业务工作总结报告;
2、获得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为省(部)级成果三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前2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其中4篇为A类或B类,亦或其中3篇为A类且B类。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高级讲师学术水平。
第三十五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第三章基本条件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深的造诣,知识面广博,能及时跟踪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5%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90%以上),并提供1篇3500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业务工作综述报告;
2、获得国家级成果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其中A类或B类6篇;或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其中A类且B类4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
第三十六条 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的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领域有高深的造诣,知识面广博,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教学评估优秀率在85%以上(省委党校教师须在90%以上),并提供1篇4000字以上有较高水平的业务工作综述报告;
2、获得国家级成果一等奖(前3名)或国家级成果二等奖(前2名)或国家级成果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 、在A类或B类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或在C类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其中A类且B类6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业务能力、业绩成果以及论文著作等,除破格申报外,均指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论文著作等事项的特定解释:
1、提交的论文应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专著或教材必须是与所申报专业有关的有“ISBN”标准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2、所称“A类”、 “B类”、 “C类”和“D类”学术刊物,以安徽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编印的《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学术论文分类参考目录》(附简表)为基本参考内容。由于学术刊物本身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故CASS、CSSCI等收录的内容也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本标准条件在界定刊物类别时将历史地、动态地参考上述内容。
3、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特辑、副刊”等上发表的论文以及由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4、申报人所提交的论文,按条件中的数量要求须有二分之一及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的科研项目除特别说明的,均指任现职以来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或同级党委设定的项目或课题。完成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以成果鉴定书为准;未结项课题中人员名次以承担科研量的多少为序;科研成果的排名含主持人。
第四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的奖项除特别说明的,均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颁发的奖项,例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社科成果奖等。所获奖项以奖励证书所列名次为准。
第四十一条 因岗位或专业改变需要转评党校系统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待转岗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转岗评审。原岗位无外语、计算机要求的,须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未经转岗评审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除外)。转评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转岗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转岗后的任职时间须满1年)。
第四十二条 本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数。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C类以上含C类等。
第四十三条 由行政机关转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转岗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教学效果优秀”一般指申报人近三年来教学测评优秀率均处于本校同等层次教师测评优秀率排名的前3名;所称“教学效果特别优秀”一般指申报人近三年来教学测评优秀率均处于本校同等层次教师测评优秀率排名的前2名。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省人事厅皖校字〔2006〕28号文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安徽省委党校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学术论文参考目录简表
等 级论文收录数据库(社会科学类)等
A类《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CASS)
《人民日报》(理论版,字数不少于2500字)
《光明日报》(理论版,字数不少于2500字)
《新华文摘》(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原文二分之一以上)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原文二分之一以上)
B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复印报刊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全文转载)
《学习时报》(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500字)
C类《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扩展版
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党委党校学报
其他本科高校学报
D类除上述A、B、C三类以外的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