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评审时,还须参加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三条 通过考试与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会计改革和管理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5年。
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掌握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最新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二)业绩条件
至少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组织或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为加强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2、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3、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参加设区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5、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受到设区市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
(三)论文著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1500字)。
2、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4、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六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担任大中型企业单位(设区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并取得显著成绩。
2、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有应用价值的文章;或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8万字以上。
3、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4、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其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或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会计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5、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本单位重大疑难财务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本单位带来经济效益,或对本单位有重大贡献。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获得一等奖。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取得学历、会计师资格及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计算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五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应年限。
第十六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财经类专业学历,非财经类专业申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财经类专业学习经历。
(二)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标准条件(试行)》(财会〔2005〕8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