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 阅读:1534 次 日期:2016-04-14 17: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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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证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公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证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一、二级公证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三、四级公证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公证员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已在公证机构执业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申报评审公证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八条 爱岗敬业、开拓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任期内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证员资格,并取得省司法厅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级公证员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二)二级公证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公证员岗位上工作满20年,且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三)三级公证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满4年。

(四)四级公证员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担任公证员满2年。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知识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申报一、二级公证员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证员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一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公证理论研究及公证业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能解决公证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显著;能提出有重大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问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承担公证业务培训任务。

(二)工作业绩条件

在担任二级公证员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成果鉴定书为准,下同);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地总结出3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特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参加1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上1篇(每篇不少于2500字,下同);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 一级公证员的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中第七、八、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两项:

1、获得省(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4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的总结出4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特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参加2部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司法部综合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上2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十四条 二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疑难问题;有指导三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承担公证业务培训任务。

(二)工作业绩条件:

在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

2、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2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的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参加1部市(厅)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十五条 二级公证员的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中第七、八、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中两项:

1、获得省(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的总结出2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特大型以上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参加2部(个)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刊物上1篇;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六条 三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工作能力条件

能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承办公证事项;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条件:

在担任四级公证员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科研奖;

2、参加完成1项市级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1件重大公证事项,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的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得到推广,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中型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以上政府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千字,下同);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第十七条 三级公证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中第七、八、九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工作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获得市级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项;

2、参加完成1项市级以上公证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成功地办理2件重大公证事项,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2)创造性的总结出2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得到推广,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3)担任中型以上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并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第十八条 四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申报四级公证员资格,应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条件,能基本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熟悉办证程序,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并提供一篇业务综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的工作业绩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计算。

第二十条 先取得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一条 取得非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公证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高一级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评审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公证员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未解除党纪、政纪、行业处分以及任期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申报;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本专业是指法律专业,相关专业是指与法律专业有关联的专业。

(二)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三)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四)所称“公开发行的刊物”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论文、著作须有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对县域执业的公证员,在论文、著作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五)所称“业务研讨文章”是指:发表在《安徽公证》、《安徽法制》、《安徽律师》和《安徽法学》等专业学术刊物的业务理论文章。

(六)所称“相当级别的表彰”是指:受同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证员协会所举办的表彰。

(七)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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