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做好云浮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云浮市人事考试网 阅读:943 次 日期:2016-04-15 09: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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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认定时间

(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我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和委托省或相邻市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请于8月31日前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

(二)我市受理中级资格评审(教育系列除外)及大中专毕业生考核认定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30日;市直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市直中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执行,具体时间由各初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确定(市直初级评委会请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

各县(市、区)受理初级评审、认定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确定。

(三)自10月起,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评审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仍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四)论文条件执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2011年发表在《云浮市专业技术论文荟萃》的论文,须一并提供推荐发表专家(副高以上职称)的鉴定意见,方可视为有效论文。鉴定意见应包含被鉴定论文的真实性、专业技术水平等内容。

(五)省外来粤人员在我市申报晋升的,考虑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1〕306号)实施的过渡需要,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

(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委员会组成

(一)中级评委会组成。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随机抽取产生,组成今年度评审委员会。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各初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和评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初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以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申报、审核和评审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申报人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申报评审用表,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过后不补;材料填写错误,后果自负;业绩成果必须有相关证明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报送申报材料时,须填报《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交接表》(见附件1)。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我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至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1.审核数量。是否与送评材料目录单记录相符。

2.审核程序。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且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评审范围和条件,不得超评审范围受理;有执业要求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范围是否相符,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或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的评委会,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四)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一要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认真审阅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二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申报资格要求;评审组(或评委会)认为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要通过答辩才能判定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通知申报人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的不予评审。三要建立和完善评委签名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必须履行签名手续。每次评审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答辩提问及回答要点等内容。四要按《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五、公示和受理要求

(一)完善和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2)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按报送渠道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要求受理和核查。

六、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七、纪律要求

(一)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加强职称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评审组、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评委职责,认真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干预评委发表独立意见,评委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详情请参考http://www.gdyf.lss.gov.cn/ksy/NewsInfo.aspx?newsid=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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