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皖文人〔201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群众文化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辅导群众进行业余创作,向群众传播文化艺术知识和技能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勇于进取,积极开拓,认真履职,任职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申报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以上;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满20年,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7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满17年,取得馆员资格满6年。
(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
1.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或安徽省职称古汉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2.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
第九条 参加由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并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坚实的群众文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及时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的发展动态;
3.在群众文化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4.系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1、2、3、4条其中之一:
1.任职期间能认真完成本单位所赋予的工作任务及本职岗位的职责任务,并负责策划组织过6次市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
2.有较高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2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制定并主持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2项本专业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
3.有很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以上活动演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并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戏剧、音乐、舞蹈类大型作品2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以上和小型作品10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50件以上;
(3)长篇小说2部以上,或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散文集3部以上;
4.有很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培训教材。
(三)业绩和成果要求
符合下列1、2、3、4、5条其中之一:
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相应奖项;
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相应奖项2项以上;
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得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或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专业技术评奖一等奖以上奖项3次以上;
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或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专业技术评奖一等奖3次以上;
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2次以上或全国优秀辅导奖2次以上,或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3次以上或省级优秀辅导奖3次以上,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全国性评奖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四)论文和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或主编、副主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系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独立撰写),其中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中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3.有较强的群众文化实践能力,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见解。
(二)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1、2、3、4条其中之一:
1.有较为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并负责策划组织过市级以上重大群众文化活动4次以上,并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及撰写工作总结;
2.有较强的学识水平,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1项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工作规划或活动方案,或主要参与并付诸实施1项省级重点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民族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项目,并通过同级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
3.有较强的创作能力,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活动演出、播出、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戏剧、音乐、舞蹈类中型作品2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
(3)长篇小说1部以上,或中篇小说2部以上,或诗歌、散文集2部以上;
4.有较强的培训教学能力,独立编写5万字以上专业培训教材在市级以上群众文化辅导培训活动被采用。
(三)业绩和成果要求
符合下列1、2、3、4条其中之一:
1.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
2.获得(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3.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或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专业技术评奖一等奖2次以上;
4.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或省专业技术评奖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专业技术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4次以上;
5.获得群众文化活动全国优秀组织(个人)奖1次以上,或全国优秀辅导奖1次以上,或省级优秀组织(个人)奖2次以上,或省级优秀辅导奖2次以上,或直接辅导的人员获得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四)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1、2条其中之一: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合著本人须撰写5万字以上或为副主编),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3篇以上。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一)款外,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二)款其中之一和第(三)、(四)、(五)款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每部不少于10万字)2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4部以上文艺作品集;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专业刊物发表的3篇以上;
(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三等奖以上奖项4次以上,或省专业技术评奖一等奖5次以上;
(四)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三等奖以上奖项4次以上,或省专业技术评奖一等奖6次以上;
(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二)款其中之一和第(三)、(四)、(五)款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2部(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本专业的学术专著(每部不少于5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3部以上文艺作品集;
(三)独立创作的作品在省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专业技术性评奖一等奖3次以上;
(四)主创或直接辅导的群众文化活动(作品)在省以上活动中演出、播出、展览,并获全国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三等奖以上奖项3次以上,或省专业技术评奖一等奖4次以上;
(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业绩条件从取得现资格后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五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能申报;
(二)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所称“市”级为省辖市。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字数折半计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学术论文”是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增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在此列。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刊物理论版,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第十九条 国家级期刊:本标准条件指由国家各部、委、办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有关国家重点高校学报,并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省级期刊: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专业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以及一般本科高等院校学报,并取得ISSN或CN同一刊号。
第二十条 项目或课题: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设定的项目或课题。本标准条件参与者指国家级项目或课题的前5名,省(部)级项目或课题的前3名,市(厅)级项目或课题的第1名。完成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以成果鉴定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奖项:指国家批准设立的奖项。省级奖项: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奖项。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课题主持人指第一完成人,参与人指其他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本专业”指从事群众文化所含的各艺术门类;
(二)同一著作、论文、科研项目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三)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