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发展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程建设与管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技术、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施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维修养护、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勘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水利水电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熟悉水利水电专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从事水文勘测、测绘、工程建设施工等水利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 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免试者。
(二)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在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技术审查、审批等,下同)、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省辖市,下同)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以成果鉴定书或批复文件为据,下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水利行业市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参加完成3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勘测设计、水力发电、运行与维护等业务工作,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解决生产、建设、管理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及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比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够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或参与承担中小型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在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励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包括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参加完成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水利行业市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参加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勘测设计、水力发电、运行与维护等业务工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解决生产建设和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及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2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数据可靠齐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3、在市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或参加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被收入交流论文集并正式出版。
第十三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项目,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获得厅级优秀设计奖的设计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厅级优质工程奖的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水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规划设计、工程管理、生产运行等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 凡在野外从事水文勘测、测绘、工程建设施工等水利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九条 取得非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水利水电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一条 申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和破格申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申报条件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省辖市)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四)“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三级划分标准按水利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省水利厅皖水人〔2002〕41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