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 阅读:3449 次 日期:2016-04-15 1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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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皖体人〔200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体育教练员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为高级,一级教练为中级,二、三级教练为初级。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体育训练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体育训练教学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体育训练教学人员。

第六条 已经取得非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体育教练员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体育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一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二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2.获得中专学历,在优秀运动队训练五年以上并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3.担任三级教练满2年。

(四)三级教练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条件

申报高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或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能力,能解决训练教学和比赛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二)业绩条件

1.优秀运动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篮、排、足球前十六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体操、游泳等项目六年)内,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集体项目2人次(主力队员,下同)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并全运会第二、第三名,集体项目2人前三名;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

(3)培养国际级运动健将2名。

2.各类体育学校

(1)省体育运动学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8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20%达优秀标准,并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9人(集体项目12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获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3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2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8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10%达优秀标准,并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9人(集体项目12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冠军;集体项目2人获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4人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2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4>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6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2次冠军。

(3)县(市、区)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8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向市体校输送9人(集体项目12人),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7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4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六名;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人获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1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4>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4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1次冠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以上(县〈市、区〉业余体校论文减少1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 高级教练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类体校教练所培训的运动员9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30%优秀、30%良好),向本省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1人以上(集体项目14人以上),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获前八名并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2次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主力队员)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前三名,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六名;

2.亚运会获冠军并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2人次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获前三名;

3.全运会获冠军并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获冠军,集体项目获前二名;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训练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被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四条 一级教练条件

申报一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较强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或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能力,能解决训练教学和比赛中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二)业绩条件

1.优秀运动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参赛资格,或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篮、排、足球前十六名);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2人获前六名;

(3)培养运动健将2人以上。

2.各类体育学校

(1)省体育运动学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7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3人(集体项目4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有1人(集体项目2人)获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录取名次,或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集体项目2次)获录取名次;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

(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6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3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2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省运会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1人获健将称号。

(3)县(市、区)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6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并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市体校输送4人,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2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1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在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或输送后四年内,有1人获省运会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中有4人获冠军;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有1人获健将称号。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报告会上交流论文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五条 一级教练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一级教练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向本省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5人以上(集体项目6人以上),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

2.亚运会获前八名;

3.全运会获前六名,集体项目获前五名;

4.非全运会项目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获冠军;

5.训练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被省人事厅、省体育局授予“全省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市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六条 二级教练条件

申报二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或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训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并在不同训练层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优秀运动队除外):

1.省体育运动学校

(1)向省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3人获录取名次。

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1)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运动专业,下同)或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2人获录取名次。

3.县(市、区)业余体校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市输送2名,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市级最高水平比赛有4人获录取名次,或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1人获录取名次。

第十七条 三级教练条件

申报三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能力条件:

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或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要求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本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九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级教练:获得体育院、系博士学位,或获得体育院、系硕士学位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3年,或获得体育院、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3年。

(二)二级教练:获得体育院、系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三)三级教练:获得体育院、系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条 体育系统以外的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参照市级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或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的标准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中,民办武术馆(学校)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的标准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教练员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的运动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输送前获得全省青少年比赛录取名次;

(二)符合运动员特殊选材标准并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输送到体育院校代表安徽省参加全国比赛。

第二十二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人事部、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4〕17号文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根据本标准条件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具有非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体育教练工作满1年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以申报转评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后,必须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安徽省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申报或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资格,按照人事部、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4〕17号文件)执行,由省体育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在以后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体育院、系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省体育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皖体人〔1997〕3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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