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标准条件
(皖文人〔201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图书资料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图书资料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典藏、参考咨询、信息情报服务、文献开发利用、图书馆学研究与现代技术应用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勇于进取,积极开拓,认真履职,任职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语言、计算机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申报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馆员资格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17年,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
(三)语言及计算机要求
1.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或安徽省职称古汉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2.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四)继续教育要求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
第九条 参加由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并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十条 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图书资料领域新技术。
2.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3.及时掌握和跟踪研究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
(二)工作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1、2、3条其中之一和第4条:
1.对图书情报、文献信息管理研究有较深的造诣;指导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具备馆员资格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主持制订2项业务建设规划或业务工作条例并取得良好成效;
2.负责市级以上图书馆和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研制,主持1个省级项目或2个市级项目,包括项目的立项论证、结构设计、软件编写、实施应用;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级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后效果显著;
4.结合工作实际,向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1篇有独到见解的研究(技术)报告(独著或第一作者,4000字以上),并有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三)论著成果和业绩要求
符合下列第1条和2、3、4条其中之一: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系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2.主持完成2项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
3.主持的本专业学术研究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1项及专著5万字以上,或参与的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4.主持的专业学术研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1项三等奖及专著5万字以上,或主要参与的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第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2.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工作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1、2、3条其中之一和第4条:
1.对图书情报、文献信息管理及相关知识有较深的研究,指导图书馆和图书情报资料机构一般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2.作为骨干参与市级图书馆和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研制,并作为技术骨干攻克重要技术难题;
3.作为骨干参与制定市级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2项付诸实施后效果良好;
4.结合工作实际,向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1篇有独到见解的研究(技术)报告(独著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并有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三)论著成果和业绩要求
符合下列第1条和2、3、4、5、6条其中之一:
1.在国家级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合著须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
4.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本专业科研课题(前三名);
5.主持的专业学术研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一等奖1项以上(前三名);
6.主持的专业学术研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参与的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条下列其中之一款: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本人撰写)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3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2部以上(其中1部须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累计撰写15万字以上);
(三)主持完成2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4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四)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
(五)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性图书情报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性图书情报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下列其中之一款: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其中1部须独著或第一作者,本人累计撰写12万字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主持完成1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参与完成2项省级本专业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市级本专业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或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市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
(六)主持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参与本专业学术研究并获全国图书情报系统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4项以上;
(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业绩条件从取得现资格后计算。判定是否具备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五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能申报;
(二)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所称“市”级为省辖市。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字数折半计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学术论文”是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增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在此列(国家级学会和研究基地的论文集仅限1篇)。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刊物理论版,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第十九条 国家级期刊:指国家各部、委、办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有关国家重点高校学报,并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
省级期刊: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专业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以及一般本科高等院校学报,并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
第二十条 项目或课题:指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设定的项目或课题。本标准条件中主要参与者指国家级项目的前5,省(部)级项目的前3名,市(厅)级项目的第1名,完成科研项目或课题成果以成果鉴定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主持人指第一完成人,参与人指其他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奖项:指国家批准设立的奖项; 省(部)级奖项: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奖项;市(厅)级奖项:指省直厅局或市委、市政府(省辖市)批准设立的奖项。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本专业”指从事图书资料、情报、信息及相关专业;
(二)同一著作、论文、科研项目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三)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