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皖文人〔201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多出人才多出成果,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艺术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专业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对在艺术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编剧、作曲、导演、指挥、演员、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摄影、舞台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一级导演、一级指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师和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二级导演、二级指挥、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师、主任舞台技师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勇于进取,积极开拓,认真履职,任职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继续教育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学历、资历要求
1.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一级导演、一级指挥、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摄像)师,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2.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和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二级导演、二指挥、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摄像)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
3.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主任舞台技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获得中等专业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限于舞蹈演员、杂技演员、戏曲演员和戏曲演奏员)满20年,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
(二)继续教育要求
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第九条 参加由省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并获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一级编剧条件
(一)创作完成3部以上(含合作编剧的第一作者)大型戏剧作品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其中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二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创作完成4部以上大型戏剧作品在省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其中不少于1部在省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创作完成40部(集)以上电视剧、广播剧、小戏等相关艺术作品,在省以上电视台、电台播出或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创作完成3部以上电影剧本并摄制公演。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3 篇以上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第十一条 一级编剧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级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专业成果(含专著或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十二条 一级作曲条件
(一)为3部以上大型戏剧担任作曲(含合作作曲的第一作者),并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其中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二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创作完成3部以上大型器乐作品,由省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演出或在省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其中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二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创作完成不少于1部大型器乐作品和20首以上歌曲,在省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或省以上音乐刊物发表(其中在国家级音乐刊物发表4件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第十三条 一级作曲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专业成果(含专著或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十四条 一级导演条件
(一)导演3部以上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含合作执导的第一导演),并在市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二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导演新创舞台艺术作品1部以上和20台以上大型文艺晚会,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二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导演40部(集)以上电视剧、小戏等相关艺术作品,在省以上电视台播出或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二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独立导演3部以上电影拍摄并公映。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第十五条 一级导演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专业成果(含专著或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十六条 一级演员条件
(一)符合下列申报专业岗位之一:
戏剧演员:主演4部以上大型新创戏剧在市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公演,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部以上;或主演40部(集)以上电视剧、小戏等相关艺术作品,在省以上电视台播出或市级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3次以上;或主演3部电影并公映。
歌唱演员:主演1部以上歌剧或首唱10首以上新创歌曲,并在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不少于4首新创歌曲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唱,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演唱)一等奖2次以上;或成功举办过具有鲜明个人风格正式对外公演的个人独唱音乐会,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表演一等奖2次以上。
舞蹈演员:主演1部以上舞剧或在10个以上新创舞蹈节目中担任独舞或领舞,并在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不少于4个节目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表演一等奖2次以上;或成功举办过具有鲜明个人风格的舞蹈专场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表演一等奖2次以上。
杂技演员:以本人为主完成5个以上不同类型的杂技节目,并在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在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中获一等奖2个以上节目。
曲艺演员:主演10个以上首演曲艺节目,并在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不少于4个节目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2次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3篇以上。
第十七条 一级演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3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2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专业成果(含专著或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十八条 一级演奏员条件
(一)独奏或主奏4部以上新创作品,在省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在省专业艺术评奖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成功举办过正式对外公演的个人独奏音乐会,演奏的作品至少有2部以上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第十九条 一级演奏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专业艺术评奖器乐演奏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器乐演奏一等奖3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器乐演奏一等奖2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 等;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专业成果(含专著或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二十条 一级指挥条件
(一)指挥4部以上大型新创歌剧、舞剧、音乐剧等艺术作品;或指挥2部以上大型新创歌剧、舞剧、音乐剧等艺术作品和3台以上全新排练的音乐会,并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其中获省专业艺术评奖音乐演出或伴奏二等奖以上奖项2部(台)以上;或为40部(集)以上电视剧音乐担任指挥,并在省以上电视台播出;或为3部以上公映的电影作品担任音乐指挥。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一级指挥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专业艺术评奖音乐演出或伴奏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音乐演出或伴奏一等奖3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音乐演出或伴奏一等奖2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专业成果(含专著或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一级舞美设计师条件
(一)为4部以上大型新创戏剧、电影、电视剧(总长度不低于40集)担任舞美设计(含合作设计的第一舞美设计),并由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拍摄公映或在市以上电视台播出,其中获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独立为公演、公映、播出的2部以上大型新创戏剧、电影、电视剧(总长度不低于40集)和由市以上政府主办的10台以上大型综艺晚会担任舞美设计,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3 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一级舞美设计师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一等奖3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一等奖2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专业成果(含专著或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二十四条 一级美术师条件
(一)独立创作5件以上美术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协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其中入选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1件以上,并在展览中获奖1件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3 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一级美术师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以上奖项;
(二)获得全省美术作品展览一等奖4次以上;或全省美术作品展览一等奖3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专业成果(含专著或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二十六条 一级摄影(摄像)师条件
(一)为4部以上电影或省以上电视台播出的40部(集)以上电视剧担任摄影(摄像),其中获得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一等奖2部以上;或摄影作为主创参与的电视节目,并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一等奖3部(集)以上;或在省以上媒体发表80件以上摄影作品,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一等奖2次以上;或摄像作为主创参与的电视节目,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一等奖3次以上;或独立为40部(集)以上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等担任摄影(摄像),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一等奖2次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3 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一级摄影(摄像)师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国家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一等奖4次以上;或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一等奖3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或全国“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文化部优秀专家;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专业成果(含专著或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二十八条 二级编剧条件
(一)编剧(含合作编剧的第一作者)2部以上大型戏剧剧本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其中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三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编剧3部以上大型戏剧剧本在省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其中不少于1部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三等奖以上;或编剧20部(集)以上电视剧、广播剧、小戏等相关艺术作品在省以上电视台、电台播出和县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演出;或编剧2部以上电影并公映。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3篇以上。
第二十九条 二级编剧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一等奖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编剧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三十条 二级作曲条件
(一)为2部以上市级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大型戏剧担任作曲(含合作作曲的第一作者),其中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三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独立作曲2部以上大型器乐曲,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其中至少有1部被市以上专业乐团公演,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三等奖以上;或独立作曲15首以上歌曲,在省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演出或专业刊物发表(其中有在国家级音乐刊物发表2件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3篇以上。
第三十一条 二级作曲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三十条第(一)、(二)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一等奖1次以上;
(二)获得省(部)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二等奖以上奖2次以上;或省(部)专业艺术评奖作曲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三十二条 二级导演条件
(一)独立为市级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2部以上新创大型戏剧(不含复排和移植)担任导演(含合作执导的第一导演),并在省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三等奖以上奖项1部以上;或独立导演1部以上新创大型戏剧和10台以上市级政府主办的大型文艺晚会;或独立导演20部(集)以上电视剧、小戏等相关艺术作品,在省以上电视台播出或县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三等奖以上;或独立导演2部以上电影拍摄并公映。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3篇以上。
第三十三条 二级导演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一等奖1次以上;
(二)获得省(部)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二等奖项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部)专业艺术评奖导演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三十四条 二级演员条件
(一)符合下列申报专业岗位之一:
戏剧演员:主演2部以上大型新创戏剧在市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上演,其中至少有一部在省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部以上;或主演20部(集)以上电视剧、小戏等相关艺术作品,在省以上电视台播出或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或主演2部以上电影。
歌唱演员:首唱15首以上新创歌曲,并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中演出,每首歌曲演唱场次10场以上。其中不少于10首歌曲在市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唱,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或不少于3首歌曲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唱,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演唱)一等奖1 次以上。
舞蹈演员:在15个以上新创舞蹈节目中担任独舞或领舞,并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中演出,其中不少于10个节目在市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 次以上;或不少于3个节目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 次以上。
杂技演员:独立或以本人为主完成3个以上不同类型的杂技节目,并在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不少于2个节目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1 次以上;或参加大区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曲艺演员:独立或以本人为主表演5个以上首演曲艺节目,并在市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其中不少于2个节目在省以上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一等奖。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2篇以上。
第三十五条 二级演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三十四条第(一)、(二)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级专业艺术评奖个人表演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三十六条 二级演奏员条件
(一)独奏或主奏3部以上作品在省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二等奖或伴奏奖;或参与演奏的2部以上作品在国家专业艺术评奖获三等奖或伴奏奖。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2篇以上。
第三十七条 二级演奏员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器乐一等奖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器乐二等奖以上奖2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器乐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三十八条 二级指挥条件
(一)指挥3部以上大型新创歌剧、舞剧、音乐剧或1部以上前述作品和2台以上全新排练的音乐会在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其中不少于2部(台)在省以上专业艺术活动中演出,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指挥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为20部(集)以上电视剧音乐担任指挥,并在省以上电视台播出;或为2部电影担任音乐指挥。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2篇以上。
第三十九条 二级指挥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音乐演出或伴奏一等奖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音乐演出或伴奏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四十条 二级舞美设计师条件
(一)为2部以上大型新创戏剧,电影,电视剧(总长度不低于20集)担任舞美设计(含合作设计的第一人),并在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公映或市以上电视台播出,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独立设计1部以上大型新创戏剧及6台以上大型综艺晚会,并获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二等奖2次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2篇以上。
第四十一条 二级舞美设计师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四十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一等奖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设计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以上;
(三)获得4次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集体一等奖或相应奖项;
(四)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五)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四十二条 主任舞台技师条件
(一)为2部以上大型新创戏剧、电影、电视剧(总长度不低于20集)承领美工、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装置、化妆等舞台技术工作,并为市以上专业艺术团体公演、拍摄公映或市以上电视台播出,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舞美奖或演出奖3次以上;或为1部以上大型新创戏剧及6台以上市以上政府主办的大型综艺晚会担任灯光、音响、装置、化妆等舞台技术工作,并获省以上专业艺术评奖舞美奖或演出奖3次以上。
(二)撰写2篇以上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
第四十三条 主任舞台技师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一等奖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省专业艺术评奖舞美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第四十四条 二级美术师条件
(一)独立创作3件以上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协主办的美术展览;或独立创作5件以上作品入选省文化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术展览,其中有获二等以上奖项2件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2篇以上。
第四十五条 二级美术师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优秀奖;
(二)获得省美展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美展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专业成果(含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四十六条 二级摄影(摄像)师条件
(一)为2部以上拍摄并公映的电影故事片或省以上电视台播出的20部(集)以上电视剧担任摄影(摄像),其中不少于1部获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单项奖;或摄影参与主创的电视剧节目,并获得省专业艺术评奖二等奖以上;或在省以上媒体发表40件以上摄影作品,并获2次以上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二等奖以上;或摄像参与主创的电视剧节目,并获得2次以上省专业艺术评奖二等奖以上奖;或独立为20部(集)以上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等担任摄影(摄像),并获2次以上省专业艺术评奖摄影(摄像)二等奖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2篇以上。
第四十七条 二级摄影(摄像)师破格条件
除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外,应同时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款条件:
(一)获得全国摄影(摄像)作品展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二)获得省专业评奖摄影(摄像)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专业评奖摄影(摄像)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三)获得4次以上省以上专业评奖集体一等奖或相应奖项;
(四)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被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拔尖人才;或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双百人才;或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五)专业成果(论文)超过正常晋升标准1倍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业绩条件从取得现资格后计算。判定是否具备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比对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四十九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能申报;
(二)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所称“市”级为省辖市。
第五十二条 国家级奖项:指国家批准设立的的奖项,以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中公布的奖项为准;省(部)级奖项: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奖项;市(厅)级奖项:指省直厅局或市委、市政府(省辖市)批准设立的奖项。
第五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个人奖”指直接授予申报者本人的奖项;“集体奖”指申报者所参与的作品整体获奖。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奖项等级含与之对应的“金、银、铜”奖。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主演”指在大型戏剧演出中角色分量最重的前4人,小型戏剧演出中角色分量较重的前2人。担任B角却没有参加公演的不作主演看待。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大型戏剧”指可以单独完成整台演出的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等。没有故事情节和人物塑造的表演性作品,不作戏剧作品看待。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古籍整理著作字数折半计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资料汇编等不在此列。“学术论文”是指由本人撰写并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增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的论文等不在此列。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刊物理论版,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第五十八条 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部、委、办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专业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以及有关国家重点高校学报,并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省级期刊: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专业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以及一般本科高等院校学报,并取得ISSN或CN统一刊号。
第五十九条 从事书法艺术人员,申报条件比照美术师进行评审。
第六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六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