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 阅读:1794 次 日期:2016-04-15 14: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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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全省质监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根据《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条件。

第二条 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对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等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作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或相应职(执)业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检验检测等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设计、监理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结果鉴定证书为据,下同),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计量检定规程、标准、行业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主持建立1项或参加建立2项省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考核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技改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技改项目,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7、主持承担1项或参加2项重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被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8、有1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300万元以上利税(要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

9、主持1项或参加2项工程测试、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新产品定型鉴定、质量鉴定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创新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改进检验检测技术明显效果,并取得显著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计量检定规程、标准、行业规范编制,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建立1项或参加2项市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考核通过,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技改项目,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参加1项重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被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7、有1项以上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50万元以上利税。

8、参加1项工程测试、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新产品定型鉴定、质量鉴定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创新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改进检验检测技术明显效果,并取得较好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三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计量检定规程、标准、行业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技改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技改项目,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主持承担1项或参加2项重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被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和业绩条件

能基本掌握质量技术监督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七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八条 取得非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者,转岗到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需转评相应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质量技术监督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和破格申报质量技术监督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含正高),按省工程系列标准条件执行,并统一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2、所称的“相应职(执)业资格”是指:质量专业资格、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计量师等。

3、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4、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5、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6、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是指:由国家专业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S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质监局、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质人[2003]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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