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科研实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自然科学实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科学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自然科学实验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钻研业务、开拓创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一)受行政处分期限未满的。
(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三)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晋升高级实验师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担任实验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担任实验师职务满2年;晋升实验师应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受聘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第八条 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取得证书。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实验师条件
(一)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能力。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计划。具有指导中、初级骨干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工作的能力(应有单位证明上述业绩的材料,下同)。
2、在任期内,参与完成5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实验分析测试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应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和项目技术合同书,下同)。
(二)科研成果、开发创收等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以成果证书或技术合同书为准,下同);或获省(部)科学技术奖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有1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有3项实用新型、或3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已开发实施获得100万元的利税(以税务部门的证明为准,下同)。
3、从事科研技术服务,为单位创收利税20万元(以合同书和收入凭证为据,下同)。
(三)学术论文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1篇。
第十条 实验师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3项: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的能力。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能执行实验室建设的计划。
(二)在任期内,参与完成3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的实验分析测试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三)参加1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获市级科学技术奖1项。
(四)有1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已开发实施获得50万元的利税。
(五)从事科研技术服务,为单位创收利税10万元。
(六)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从事自然科学实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三章基本条件,并取得特别突出工作业绩的,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高级实验师破格条件
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和项目合同书为准,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能力。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计划。具有指导中、初级骨干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工作的能力。
(二)在任期内,参与完成10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实验分析测试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三)从事科研技术服务,为单位创收利税40万元。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SCI、EI、ISTP上收录2篇。
第十三条 实验师破格条件
获省(部)级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的能力。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能执行实验室建设的计划。
(二)在任期内,参与完成6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的实验分析测试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三)从事科研技术服务,为单位创收利税20万元。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SCI、EI、ISTP上收录1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的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证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
第十五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获硕士学位3年(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为2年)后或获博士学位后,均可直接聘任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3年后或大学本科毕业1年后,均可直接聘任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先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晋升。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四)"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刊号,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技术期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科技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