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以报名第一日满18周岁和未满36周岁的时间计算,岗位条件中放宽年龄的依此类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6年8月31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市(州)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并对照《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所学专业已列入上述目录,但未列入招聘岗位专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具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招聘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现役军人。
5、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16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6、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现役、辞退等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