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自1998年我国实行住房体制改革以来,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导的住房供应体系”被确立为改革的目标。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无论是哪一类住房,最终目的都是解决和实现低收入家庭 “住有所居”的目标。
【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商品房结构与保障性住房结构不合理
一方面,商品房的超前发展大大超过购房者的现实购买力。商品房由于大户型居多,单价高,使得购房者望房兴叹。另一方面,保障性住房结构不合理更为突出。一是保障性住房占市场上住房总量的比例不合理;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构成结构上不合理,即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结构不合理,经济适用房比例大大高于廉租房比例;三是在保障性住房内部结构上不合理。
二、保障覆盖面不大,准入标准单一
目前保障性住房主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没有覆盖到大量的中等偏下“夹心层”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由于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宽泛及开发商利润难于控制,某些商品房为规避土地出让金而违规转为经济适用房等。有的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高价出售,牟取暴利,最终造成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在个人信用体系和住房档案不健全的情况下,资格审核容易流于形式,出现了骗购、转让获利等现象,使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公共财政的支持不足
部分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土地落实还不完全到位,一些大城市中心区土地比较紧张,征地拆迁周期长;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只有廉租房明确要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其他涉及到住房保障的支出并未纳入财政预算中,而且覆盖面窄、济贫力度不够、监管不严、资金挪用现象也是住房保障金的硬伤。
四、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总体上制度创新的力度不够大,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还未全面建立。目前,国家还尚未制定出台《住房保障法》。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
一、发挥政府的双重地位,明确区分“保障性住房”与“房地产市场”
我国发展住房应遵循“保障+市场”的模式。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提供和管理,而商品房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来进行宏观调控。政府除了对廉租房及住房补贴投入外,其他涉及住房保障的支出也要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另外,政府应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发挥好税收和信贷政策调节作用,加大住房供需调节力度,引导合理住房消费。
二、完善中低收入标准体系,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
完善中低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及数量是制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计划的基础。统计部门在统计调研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收入划分标准,还要结合政府保障目标和计划、居民的居住条件、家庭构成等因素,最终确定保障对象的数量。另外,保障性住房居住面积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严格控制居住面积。
三、保证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完善保障性住房机制
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双保证”机制,即保证每年住房保障资金不低于既定标准,保证每年财政补助不低于既定百分比。中央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的市、县建设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四、制定《住房保障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应优先考虑出台《住房保障条例》,对保障对象、标准、水平、资金来源、管理机构以及违法惩处等方面加以规范,初步实现住房保障的有法可依,进而开展《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工作,从住房保障理念、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
一要健全监控制度。保障性住房监控制度应包括内部和外部监控制度。内部监控制度可以由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内部的监察制度、审计制度和党组织的纪检制度等组成;外部监控制度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检察院、群众团体、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二要建立退出机制。当享受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脱贫后,应及时退出,让保障性住房不断“回流”到政府手中,用于统筹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与保障政策的正常运行,以建立住房正常、合理的流动机制,并保证将保障性住房分配到那些最需要的家庭手中。三要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当发生申请信息的不真实、转租、转让、空置等行为,应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