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干部选拔视野,改善乡镇领导班子结构,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等四类人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的指导意见》,经县委同意,现就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简称“四类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对象
选拔对象为在我县工作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关系在县直部门但在乡镇工作的站所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和乡镇学校、卫生院等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下同)、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
二、选拔数量
全县拟从“四类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15名。
三、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除应符合公务员报考基本条件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年龄、工作时间及任职时间计算均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一)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参加工作4周年以上且具有1周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符合提拔任副科级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应资格条件(即事业人员应在管理九级岗位工作满三周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十一级岗位工作满两周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满三周年以上);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重点从乡镇机关事业干部中选拔(包括人事关系在县直部门但在乡镇工作的站所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5.担任站所负责人满1周年以上的优先,有技术职称的优先,急难险重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优先,优秀年轻干部人才递进培养人才优先。
(二)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现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3.参加工作4周年以上;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5.重点从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中选拔;
6.在深度贫困村任职的优先,个人连续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先,到村任职前有乡镇工作经历的优先。
(三)优秀村干部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对获得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综合类表彰的优秀村干部,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对获得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综合类表彰的优秀村干部,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
3.重点从连续担任村(含农村社区村)党组织书记3周年以上的现职人员中选拔(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担任两项职务的任职时间不重复计算,但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少于1周年);
4.受到省委表彰的优先,党组织分类定级为先进的优先。
(四)大学生村官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现任大学生村官(含正在考核转聘为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村官);
3.任满2个聘期、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满1届、考核称职以上;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5.担任村党组织书记2周年以上的优先,其他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受到县以上表彰表扬的优先。
以上“四类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拔: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3.受过行政拘留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情况的;
6.其他不适宜选拔的。
县内现行干部选任的相关资格条件与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等四类人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的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选拔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等四类人员进入乡镇领导班子的指导意见》规定。
四、选拔程序
1.乡镇择优推荐。乡镇党委对照“四类人员”选拔条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组织推荐。召开乡镇党委会,将推荐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结合干部一贯表现,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其中乡镇学校、卫生院符合条件人选,由县教体文广局、县卫生计生局党委在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不占乡镇名额),形成书面意见,转由人选工作地乡镇党委审核把关后统一报县委组织部。
2.组织综合考评。县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复审把关,并牵头组织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综合考评,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均参加笔试。考评结果予以量化,满分均为100分。
将笔试成绩作为重要参考,结合乡镇推荐情况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按1:4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环节人员(且每类人员不少于4人)。具体操作程序为:首先将笔试成绩按“四类人员”分类排名,原则上取每类人员排名相对靠前的4人进入面试;再将剩余“四类人员”拉通排名,原则上取排名相对靠前的人员补足60人进入面试。若相应排名的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面试。笔试、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笔试、面试成绩相加,即为综合考评成绩。
3.确定初步建议人选。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重要参考,按1:2的比例提出初步建议人选(且每类人员不少于2人)。具体操作程序为:首先将综合考评成绩按“四类人员”分类排名,原则上取每类人员排名相对靠前的2人作为初步建议人选,再将剩余“四类人员”拉通排名,原则上取排名相对靠前的人员补足30人作为初步建议人选。若相应排名的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一并列为初步建议人选。
4.民主推荐考察。县委组织部制定考察方案,组建干部考察工作组,按规定开展推荐考察工作。
5.提出拟任人选。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充分酝酿,等额提出拟任人选。
6县委研究审批。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审议,将拟任人选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票决确定“四类人员”拟新进乡镇领导班子人选。
7.任前公示。对“四类人员”拟新进乡镇领导班子人选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8.提名选举。公示结束无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经查实不影响任职的,县委按有关规定提名,由乡镇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人代会按章依法选举。有问题反映且经查确影响任职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按程序予以递补。
五、纪律要求
严守换届纪律和“四类人员”选拔工作纪律,对在“四类人选”选拔过程中存在个人情况弄虚作假、不符合选拔条件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对选拔人选全程“放下”、取消选拔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兴文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31-8823073(县委组织部干部股)
监督电话:0831-8820114(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0831-8822117(县纪委)
中共兴文县委组织部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