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16年4月份普通高校选拔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5,0571-88907585。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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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课程名称 | 违规事实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160110401928 | 大学语文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160120608609 | 高等数学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160120606786 | 英语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160210402864 | 英语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160320611682 | 高等数学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