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申论热点房产改革
来源: 阅读:602 次 日期:2016-04-25 09: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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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廉租房 保障房 新国八条 房产税

【背景链接】

十二五规划开年之际,国务院部署一系列工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无论是既有措施的细化,还是新措施的出台,都传递出加大楼市调控力度、巩固扩大调控成果的信号。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上提出八项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同时指出,自去年4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2011年1月1日,北京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30元上调为480元。市住建委昨天发布,按照廉租房相关政策规定,廉租家庭领取的租房补贴、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实缴月租金,也随城市低保标准联动调整。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分别宣布自28日起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是,我国在完善地方税制方面又迈出实质性一步,有利于为地方政府确立主体税源。另外,房产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产生作用,能够增加购房者的房屋持有成本,有利于打击投资投机性需求,但具体效果与相关税制设计密切相关。

【标准表述】

[内涵]

在中国,“保障性住房”包含多个住房类别,它是提供给符合地方政府所制定标准的居民的一种社会保障形式。

保障性住房大致可分为四类: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棚户区安置房。

在四类主要保障性住房当中,廉租房建设面临的资金困境最严峻。除承诺在长时间内维持低水平的租金收益外,地方政府还须放弃卖地收益,且一般还须承担建设成本。相比之下,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在建成后即可出售,还能依靠开发商注资及银行贷款获得大部分资金。选作重建的棚户区一般位于市区内,地价相对较高,可按更高容积率进行重建。

[原因]

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

第一,扭曲的消费观念使房价高昂。

房价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与部分购房者畸形的住房消费观念是分不开的。一些购房者非理性消费,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炫耀摆阔。认为“居者有其屋”,即人人都买房。过分强调房屋投资、增值的附加功能,因发展、增值、遗产等原因做出力所不能及的购买行为,这些不良的消费观念只会助长房价上涨而不是下跌。

第二,土地供应时紧时松,导致房屋土地成本增加

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地方政府很多时候以地生财,对土地供应控制不严;但有时为保障粮食生产,又采取收紧的土地供应政策。这种时紧时松的土地供应政策,导致一些地产商囤积土地,通过炒地牟取暴利。

第三,低资本金与预售制度导致高空置、高房价。

高房价,不是市场直接推动的结果,而是由超出市场的行为造成的。我国出现高空置与高房价并存的怪现象,主要原因是开发商自有资金比例太低,开发商只投入20%的资本金,又拿占总投资50%以上的购房者订金、预付款作支撑。开发商开发一个商品房项目,能卖掉一半就已赢利。

第四,住房供应结构颠倒抬高了房价

一些城市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部分城市中低价位住宅所占比例不到10%,而高价房却占到40%以上。住房供给结构颠倒,出现住房危机,市场上需要量很大的低价房老百姓难以买到,而不需要的高价房又卖不出,高价房比例大无疑抬高了商品房均价,给消费者传达的信息是房价普遍很高。

第五,开发商哄抬炒作炒高了房价

在市场竞争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赚到更多的钱,往往对预先设计好的供给情况进行调整,在预先设计的供求大体平衡的基础上,减少供给。还有房产商散布 “地荒论”、“房荒论”,采用“坐地起价”、“捂盘惜售”的方式哄抬房价。国内“炒房团”和海外投资机构,都通过抢购、炒作商品房,在提价销售中获得高额利润,人为炒高房价。

第六,商业贿赂严重,拉高了房价。

我国房地产开发领域存在一些****现象。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开发商分期开工、逐渐提价的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审批过程中,名为公开招标,暗地里却是一套约定俗成、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诸如此类的商业贿赂和****行为一方面拉高了房价,另一方面使房地产业不能健康发展。

第七,导致房价上涨的最重要原因是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

保障房建设不足主要原因是保障房建设需要政府减免税费,降低地价让利。而商品房建设可以让政府赚个盆满钵溢。不少地方政府过分依赖房地产财政,热衷商品房建设,冷落保障房需求

[措施]

房价居高不下,将直接影响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加重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此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有效处理,一方面,违背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另一方面,危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构建。为了进一步稳定房价实施措施如下:

第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第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第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第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 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第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第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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