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需要,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18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16年7月31日,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5月3日至1998年5月3日期间出生)。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5月3日至1998年5月3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五)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4.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未满5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截止2016年7月31日,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7.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情形。
(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等法律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二、招录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具体的招录职位、指标、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招录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2)。
(二)网上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于2016年5月3日10:00至2016年5月9日17:00,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http://www.cqleaders.com)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和要求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用第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招录单位对网上填报信息不进行资格初审。报考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简章中关于职位资格条件的规定,选报符合自己条件的职位。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并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上传本人近期清晰的免冠登记照片(35×45mm,jpg格式,20kb以下)。
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考试或招录资格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
2.网上交费。报考人员于2016年5月11日17:00前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三科合计150元)确认参考。网上交费后请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网上报名系统确认交费是否成功,如交费未成功,请及时与重庆市领导干部考试中心联系。网上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上提示进行。网上交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不能再修改任何报考信息。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笔试费用。此类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交费日期截止前先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并于2016年5月27日(工作日)17:00前携相关证明材料到重庆市领导干部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楼20楼2010室)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再减免笔试费用。
办理退费手续时,城镇家庭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
3.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2016年5月13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报考同一职位的人数与该职位的录用计划数不得小于3:1,达不到该比例的,则相应减少录用计划数。减少录用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本次不开考,报考该职位的人员由重庆市检察院通知改报其他职位;不改报其他职位的,可退还笔试费用。
4.打印准考证。2016年5月25日10:00后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考试当天,报考人员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审查和面试的必备证件之一,请务必妥善保管。
(三)笔试
笔试时间暂定为2016年5月28日,在重庆市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点(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每科分值100分。
考试范围以《重庆市2016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见附件3)为准。
2016年6月中下旬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笔试成绩,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若某一职位无笔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四)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后5日内,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法律监督网(http://www.cqjcy.gov.cn)公布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通知(以后无特别说明,公布相关信息的网站相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报考其他职位的,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进入资格审查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进入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打印《重庆市2016年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规定时间内持规定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具体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届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经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考生须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无工作单位的不签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所报职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应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取消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资格,若因此出现缺额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电话通知),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递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若再次出现缺额,则按上述办法再次递补,直到符合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比例为止;若递补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公布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
若某一职位无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五)司法警察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通知。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2〕81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审查合格后放弃体能测评导致该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与该职位录用计划数未达到2:1比例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依次递补(电话通知)。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面试。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六)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同时须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达不到2:1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面试人员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面试后所有环节不再进行递补。
(七)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同一职位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确定体检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体检人员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若国家对体检政策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取消该招录指标。
(九)公示
考核对象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人员符合报考条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录用
录用审批前,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取消该录用指标。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者须在招录单位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公开招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 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1.政策咨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23-67319527、67319526
2.网上报名和考务咨询:023-63896185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