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2016年开展市级会计从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公告
来源:昭通市财政局 阅读:2184 次 日期:2016-05-07 16: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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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市级会计从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6〕48号)要求,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昭通市市级范围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

(一)范围

昭通市财政局管理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包括如下3类情况:

1.2016年1月1日前由昭通市财政局颁发且未调出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6年1月1日前由云南省其它财政部门颁发并调入昭通市财政局管理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2016年12月31日前从外省(市、区)调入昭通市财政局管理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办理地点

1.请各位市级持证人员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于2016年5月5日—20日期间,前往昭通市财贸学校成教部报名参加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将于5月20日—6月30日期间举行。持证人员完成共计48学分的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培训地点:昭通市财贸学校成教部;联系人:王正祥、付宝弟;联系电话:13187542599,13887021168,0870-2222615。

2.符合如下所列条件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若折算满48学分,将不用参加本次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请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到昭通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继续教育登记,联系电话:0870—2158811。

(1)参加2015-2016年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2)在读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院系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和学生证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3)完成的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7)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为48学分);

(8)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9)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0)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如知识竞赛、答题、业务培训等,按具体文件规定折算学分。

二、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2年、2014年继续教育登记的。

(二)2014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换证的,需提供2013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方可进行补换证。

(三)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6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四)连续两次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昭通市财政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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