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申论热点食品安全之策
来源: 阅读:442 次 日期:2016-05-09 1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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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当前,“舌尖上的安全”已从民生话题,升级至举国关注的社会经济问题。一方面是食品科技进步,推动工业化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向好,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局面日益复杂——基层食品制售小、散、乱的现状,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不断零散暴发,但带来的负面效应,已弥散至全国,国民对食品安全状况的不信任,又引发疯狂的网络谣言和不理性的“自卫”行动。

2015年4月,《食品安全法》历时两年大修,增加50新条款。新法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对违法者,它设立了“安全红线”;对执法者,它严格了执法程序;对食品安全新常态,它增添了网购、婴幼儿食品、保健品、转基因食品、添加剂等领域的新规定,影响到每个人的现实生活。从田间到餐桌,从企业到行业协会,从媒体监督到消费者举报,每个人其实都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全面落实企业、政府和社会各方责任。以基层为主战场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是广大群众的心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李克强

[原因分析]

一,监管体制缺陷。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对食品进行监管的部门多,难免出现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多头管理的问题,往往有利的时候争着管,没利的时候往后闪,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政出多门”却“问责无门”,容易产生“人人都管事、事事无人管”的监管盲区。

二,执法问责不严。法不足畏往往使一些人唯利是图、知法犯法。如对不法企业的经济处罚,2011年以前上限为“货值金额十倍以下”或“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实际执法中,以罚代刑时有发生,有的该重罚的却“蜻蜓点水”,有的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却“一罚了之”,甚至有的执法人员置法律权威于不顾,“睁只眼、闭只眼”,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三,监管能力不足。与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相比,监管能力还存在不少“短板”。如监管人手不够,执法装备匮乏,仅“眼观目测”难以发现安全隐患;安全标准、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技术体系还不完善,很难做到事前防范、科学管理,时常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

[困境]

一是食品安全风险复杂、高发。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更加广泛、复杂、叠加、高发,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控难度更大。

二是食品安全工作基础薄弱。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产业发展水平问题,也有社会诚信发育程度问题;既有监管体制机制方面,也有科技发展水平问题。

三是基层监管能力明显不足。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在基层,而基层普遍存在监管资源、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参考对策]

对此,专家认为:

一,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程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堵塞漏洞盲区,消除风险隐患。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队伍建设。

二,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要抓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快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各方面都要尊法用法守法,企业要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消费者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加强社会共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三,要社会共治,全民参与。一是强化社会共治理念。食品安全涉及的利益、食品安全风险的生成、食品安全难题的破解等,都具有社会性。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二是健全社会共治法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既是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也是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义务。三是完善社会共治机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建立的食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有奖举报机制、信用奖惩机制,都有利于保障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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