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申论热点排污企业累罚不惧
来源: 阅读:478 次 日期:2016-05-09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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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因为超排污染物,咸阳一家企业此前被有关部门处以20万元的罚款,但涉事企业拒不整改和缴纳罚款,79天后这笔罚款飙升至1580万元。这是陕西省根据新实施的《环保法》开出按日计罚的首张“天价罚单”。所谓按日计罚,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而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但是,据当地村民反映,该企业近期并没停产,媒体走访发现,企业烟囱仍向外排放浓烟,企业不仅依旧运作,而且拒缴罚款。

【标准表述】

[问题分析]

一是环保执法力度不足。新环保法虽然赋予了更严厉处罚的权力,但是没有真正改变处罚讨价还价的环境。换言之,过去的企业排污严重很大原因是不惧处罚,一是成本低,二是与地方经济牵连颇深,最终落入“以罚代管”的窠臼,罚款不过是体现管理的作为,而不是真正督促解决排污问题。

二是排污取利模式的刚性依赖。污染生产是粗放的经济模式,治污不仅意味着设施、设备配套与运营维护的高投入,也意味着产品的高成本。显然,促进清洁生产、达标排放,还需要行业的整体联动,即改变谁治污谁产品的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谁就吃亏的局面。

三是排污企业“累罚不惧”。一方面,不打折扣地执行到位,还需要配套的机制与强制手段撑腰,否则只会是“纸老虎”。另一方面,要逐步破除制约环保从严执法的地方壁垒与掣肘,建立新的体制机制,让最严环保执法成为新常态,使得每个排污企业都会受到处罚,“天价罚单”才会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参考对策]

要解决这种问题,专家认为:

一要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赋予公民充分的环境知情权、环境议政权、环境投诉权和环境索赔权。对违反法律规章的机动车排污、燃煤污染、工业排污等现象采取举报有奖的方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空气环境,遏制雾霾天气。

三要对污染企业严厉追责。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不能光算经济账,对环境违法企业,除了追究行政责任和连带的民事责任外,更要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组合拳打得好不好,关键取决于执法主体素质,取决于执法武器硬度。国家还应加大对环保部门的财政投入,减少环保部门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让执法者“挺起腰杆说话”。

四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利用法制讲座、培训等手段,学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尤其要重点加强对排污企业的宣传教育,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必须持证排污的观念,提高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和延续等环节上的自觉性。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热情,切实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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