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公告
来源:富裕县人民政府 阅读:657 次 日期:2016-05-16 1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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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任务

富裕县乡镇卫生院2016年面向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公开招聘统招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12人。

(一)招聘单位及方式

招聘单位为富裕县10个乡镇卫生院。按照《2016年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实行公开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专业要求

省内、外统招医学院校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专业8人、中医学专业2人、口腔专业1人、影像专业1人。

(三)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其他招聘条件遵照黑卫发【2014】25号文件执行。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条件;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发布招聘信息、制定招聘方案

由黑龙江省卫计委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由富裕县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医学毕业生领导小组制定富裕县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方案。

(二)组织公开招聘

1、报名方式

此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毕业生报名及资格审查的具体地点为富裕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亦可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l.lss.gov.cn/hljhrss/index.jsp)、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hljwst.gov.cn)和省内各高等医学院校校园网,下载并填报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2、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只限报一个岗位。

(2)报考人员必须持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3、报名者需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带原件和其它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资材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同底版一寸免冠照片2张。

4、报名时间:2016年5月13日——5月20日

5、资格审查:县卫计局、人社局、中医院集团负责报名资格审核。

(四)考试

l、笔试

笔试内容:医学基础理论和所需临床相关专业知识。

2、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问答的方式进行。

(五)体检

由县中医院集团、卫计局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出的岗位,按照该岗位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对外公布,同时在省、县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由各乡镇卫生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4份。县卫计局、人社局、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待本人毕业证、报到证等相关手续发放之后进行复审,如有作假者取消聘用资格。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卫计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按国家规定参考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聘用人员享受富裕县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划定合格线的,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黑龙江省乡镇医生专用证书》,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年聘期内,仍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者可继续续聘,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聘用人员可以保留户籍或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其户口落至所在乡镇,县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经县卫计局和县人社局综合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包括在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在乡镇卫生院聘用岗位工作满三年,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拟录用单位报县卫生和人社部门,经考核合格核准后, 在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落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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