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歙县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歙县教育局 阅读:1855 次 日期:2016-05-19 13: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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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各中学、民办学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促进全市普通高中协调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普通高中招生相关政策

1.普通高中招生原则。坚持划片招生、按计划招生和依据考生志愿原则进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划定全市统一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本市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并达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以上,方可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录取。公办高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民办高中可不受“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限制,但必须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录取。各民办高中按章程制定具体的录取办法,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民办高中不得违背公布后的录取办法,否则市教育局将依法查处。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批次进行录取,具体批次见中招工作实施方案。

2.普通高中招生依据。由中考总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组成。总分为中考文化课成绩、政策性加分和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的总和。综合素质评价在合格及以上的考生,方可被普通高中录取;被省示范高中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总评结果必须达到良好及以上;兼具普及型高中教育功能的省示范高中(黄山一中、黟县中学、祁门一中)可录取总评结果合格及以上的考生。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色班和国际班可以继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和国际班学生。各校特长班(生)、国际班学生招生方案由各校制定,于5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报考体、艺特长生(特长班)的初中毕业生必须通过专业测试,专业测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相关高中学校负责实施。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分数线可以由各校结合实际适度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能超过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各公、民办学校完成招生计划后,仍有未录取的线上考生,由招生委员会根据计划完成情况和学生志愿予以调剂,但不得擅自扩招。任何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未填报本校志愿和不服从调剂志愿的学生。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省、市学籍信息化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对擅自扩大计划招收的学生,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录取未填报本校志愿或不服从调剂志愿的学生或者其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能取得学籍,更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和学生个人负责。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示范高中称号。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要求。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示范高中,一经查实,是省级示范高中的将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是市级示范高中的,市教育局将撤销其市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严禁各公、民办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同城借读行为。已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视为自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各学校应在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备案。已报到的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学籍所在学校应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向市教育局申请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5.严格实行指标到校。继续坚持将省示范高中学校80%招生指标分配到各公、民办初中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初中校录取。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必须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置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到校指标要根据各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学生数进行分配。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生志愿。回户籍地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具体指标分配和招生办法分别由市教育局和有关区县教育局另行下达,区县分配方案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6.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划片招生。屯溪一中普通类计划630人(不含国际班50人、体育特长生40人),其中面向屯溪区招生510人,面向徽州区、黟县招生各40人,面向黄山区、祁门县招生各20人。歙县中学计划730人,其中面向歙县招生715人,面向徽州区招生15人。其他省、市级示范高中和一般公办普通高中均面向本区县招生。屯溪一中和歙县二中体育班、屯溪二中特色班、黟县中学美术班、徽州区一中传媒班、民办高中可面向全市招生。屯溪一中国际班面向全市招生,但在每个区县招生不得超过4人。

7.严格控制中考政策性加分。根据省教育厅规定,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要求执行。

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8.切实维护志愿填报严肃性。考生填报志愿采用网上填报方式,网络志愿须反映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意愿,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考生及其监护人意愿代为填报。每位考生必须填报志愿,凡不填报志愿又不服从志愿调剂的,视为本年度放弃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没有填报志愿的考生。

9.普通高中招生具体录取操作办法由市招考办根据此文件要求制定。

二、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严格按招生计划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省辖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普通高中要根据省、市学籍信息化管理规定,规范操作电子学籍,杜绝“人籍分离”和“重复学籍”现象。对符合政策规定跨市招收的学生,学籍建立须按照中小学学籍系统中的跨省辖市招生流程,由市教育局和学生中考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办。民办普通高中不得私自招收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得招收学生到省示范普通高中借读,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民办学校因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或受市教育局通报、情节严重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今年年检评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的民办学校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允许继续按计划招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招生资格,相关计划指标由市教育局统筹分配。

三、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的监管

1.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透明。市教育局将在黄山教育网公示2016年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结果等。对于指标到校政策和各初中学校享受的分配指标额度,各区县教育局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各初中学校要在校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公示,做到家长、学生和社会应知尽知。

2.切实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和初中学校要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形式,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让家长知晓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必须参加我市组织的省统一考试,并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普通高中,包括示范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面向社会和广大考生进行宣传。市教育局监察室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

3.切实加强学籍注册监管。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对违规的学籍注册申请一律不予核办通过;对以异地借读为名跨省辖市招生的将严肃查处。对因违反规定招生而产生的学籍不能注册等问题,将严肃追究违规主体的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学籍的,将对责任主体和经办人一并实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

市教育局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做好对普通高中录取过程的监控。各校要认真指导考生填报志愿,志愿一旦填报并经确认后,任何人都不得更改。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严禁招收已经被其他学校正常录取的学生,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对于招生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市教育局将把规范普通高中招生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教育工作指标中,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指标中。

市教育局根据各区县生源数量和普职比大体相当的原则,确定2016年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民办高中学校面向本市招生计划。

请各区县教育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各中学。

黄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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