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品行,身心健康;
(三)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1971年5月18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在职教师,且现工作岗位与招聘岗位相一致;
(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七)曾获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特级教师、名师称号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
应聘人员原则上须经区(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近五年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其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