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热爱教育事业,德行良好;
(六)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5月27日以后出生);
(七)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2年、2013年、2014年招募和选派人员,含2014年续聘的大学生村官),以及在我市入伍的聊城籍大学生士兵退役后3年内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在职人员应聘须经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应聘前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应聘。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6年5月27日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