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6年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评审申报人员应报送材料及有关要求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阅读:1542 次 日期:2016-05-21 13: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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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

1.委托评审函一份。由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或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办出具。在同一份委托评审函委托多名人员的,申报者须每人复印一份,县属单位的参评人员须注明。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网上申报系统生成打印)一式三份,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件无效。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由网上申报系统生成打印)一式五十份,一律用A3型纸打印(不要装订、不要折叠)。

4.学历、学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在职参加学习取得学历的,要提供前置学历所有原件及复印件;并在简明表学历栏目中,按毕业时间顺序从低到高学历依次注明。

5.工程师职务资格证书、单位聘任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任工程师职称以来近5个年度《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2011至2015年度)。

7.任工程师职称以来,近5年接受专业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及复印件各一份。继续教育每年度72学时,5年可累计。

8.按闽人发〔2004〕145号文规定有职称外语要求的,须提供外语成绩证书复印件一份或免试审批表原件一份。

9.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方面的获奖证书、获奖证明和至少两项在任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的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应体现本人姓名)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申报施工类专业需提供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竣工验收证书、质量竣工验收报告等;申报设计类专业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加盖出图章和单位公章的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的批复等)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0.提供专业技术代表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提交1篇结合本专业业绩独立撰写并发表的论文;县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1篇独立撰写的具有相当水平、可以是未发表的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作为代表作;破格申报者需提供4篇已发表的论文原件,自选两篇论文作为代表作,不盖公章。代表作应同时在网络申报系统“论文”中上传电子版,用word格式(即.doc格式),不可扫描贴图。论文文件命名格式:单位+姓名+申报专业+发表时间)。本次评审拟对代表作论文试行“文本复制检测”,检测结果提交评委会参考。

11.往年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申报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应补充新的业绩和论文材料,未补充新业绩和论文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1.申报人员应根据所学专业及工作实际确定相应的申报专业,具体专业名称可参照《土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指导目录》(闽建人〔2010〕10号)填写。

2.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代表作复印件除外)。评审材料须经厅(局)、总公司或设区市职改办审核,并在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推荐意见。

3.根据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公立医院、省属科研机构、中小学、中职校(含技校)“评聘合一”的规定,凡我省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相关空岗证明。

4.代表作要求:代表作必须是任工程师职称以后由本人撰写,文章内容必须与申报专业及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且结合申报者本人工作实践的具体内容,涉及到的工程必须是建成或已实施的。

论文发表要求:应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刊物均需有CN或ISSN刊号,并经新闻出版总署认可。请申报对象自行核实刊物的真伪,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

5.评审材料应按第一条的顺序整理成目录,将目录装入塑料材料盒,并在材料盒正面贴上申报者姓名、所在单位、委托单位、申报专业(应填写具体从事的专业名称,不能只填土建或工民建)、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破格申报者应在材料盒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并在简明表备注栏注明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具体条款。评审材料(除原件)装订要求:第一条4-8款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第9款的业绩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分别装订,封面写明项目名称。

6.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评审人员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意推荐”。

7.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1〕78号)文件要求,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考核。答辩对象应准时到场。无故不参加答辩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其申报材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答辩考核主要内容详见闽人发〔2011〕78号。

8.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一经查实,二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二年内不准申报,同时对申报者及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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