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应聘学历或职称要求为博士或教授的岗位不设置开考比例。
2、考试方式:
1)应聘代码“1”至“14”的岗位: 采取试教、考察的方式进行。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全部参加试教,试教采用授课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2)应聘代码“15”至“32”的岗位:采取笔试、试教、面试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30%、试教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0%)。
笔试: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应聘岗位专业知识。
试教、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1:5的比例确定试教、面试人选。试教采用授课方式,主要测评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职业素养、语言表达和综合分析能力等。
3)应聘代码“33”至“40”的岗位:采取笔试、实际操作、面试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30%、实际操作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0%)。
笔试: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应聘岗位专业知识。
实际操作、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1:5的比例确定实际操作、面试人选。实际操作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职业素养、语言表达、综合分析能力等。
4)应聘代码为“41”至“45”的岗位:采取笔试、试教、面试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其中笔试占综合成绩的30%、试教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占综合成绩的30%)。
笔试: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应聘岗位专业知识。
试教、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1:5的比例确定试教、面试人选。试教采用授课的方式,主要测评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职业素养、语言表达和综合分析能力等。
考试时间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环节考试成绩在学院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