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报送2016年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通知
来源:福建省环保厅网 阅读:1026 次 日期:2016-05-28 17: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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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社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今年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安排,拟于2016年11月召开省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及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者,均可申报。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办或省直部门职改办委托评审函1份,并注明该申报人是否属于县属单位。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纸)一式4份,复印件无效。

3.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一律用A3纸打印,每份均需加盖所在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表中“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一栏要求按本人业绩的主次顺序填写,本人参与的项目可合并在一起填写。“撰写的论文、著作、总结、报告”一栏每篇文章都要注明是独著或第几作者。表中提到的业绩要附证明材料,文章要附复印件。

5.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提交1篇独立撰写的论文作为送审代表作。该代表作应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刊物需有CN或ISSN刊号,且能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到,网址:http://www.gapp.gov.cn,查询路径:“便民查询—新闻出版机构查询”,并附查询结果截屏打印页。不含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论文集以及刊用证明等。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1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送审代表作。送审代表作内容必须与申报的专业要求一致,并提供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复印件不体现作者姓名和单位,不盖章),并提交电子版(须体现姓名、文章名、期刊名、发表时间)。

6.凡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文件中有关论文补充规定的人员,应列明符合的条款和具体项目、奖项与论文的替代关系。

7.根据《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外语作为必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成绩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

8.五种证书:⑴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证书能够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的,须提交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打印件(进入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页面打印)。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还应提供原有学历证书和有效的证明材料。不能在学信网查询的须提供毕业学校的联系方式或能够有效证明其学历真实性的其他材料。其中非全日制学历要求完整填写之前的学历,并在简明表中注明自考、网络教育或函授等);⑵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合同;(4)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继续教育有效证书;(5)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的有关获奖证书等;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9.破格申报者,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学历或资历破格的不同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同时在简明表备注栏中注明符合文件的哪条破格申报条款。

10.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1.曾被否决的再次申报者,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送审代表作复印件外),需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查验原件后,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报送材料应齐全,并将报送材料清单贴在材料盒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评审材料须经设区的市或厅(局)职改办审核,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推荐意见。

三、根据《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各单位在申报之前,应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含7天),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凡在申报过程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根据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省属公立医院、省属科研机构、中小学、中职校(含技校)“评聘合一”的规定,凡我省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相关空岗证明。

五、评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550元,论文鉴定费每人200元。

六、报送材料时间为2016年9月1日-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七、有关表格自行下载(www.fjepb.gov.cn/人事信息/环保专业任职资格评审表格)。

联系电话:省环保厅人事处: 0591—88367113,

联系人:林 麟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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