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档职办[2016]1号
各市档案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档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职称办(人事处):
根据省职称办的统一部署,江苏省档案专业2016年度初、中、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定于7月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根据《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和《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精神,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是:
1.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不受户籍、档案和身份的限制。
2.凡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亦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但所取得的技术资格,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3.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省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原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我省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4.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按苏职称〔2009〕26号文相关规定申报相应的资格。
5.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按其获得该学历(学位)后,实际从事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
先后取得两个以上不同层次学历(学位)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按其选定的某一学历(学位)获得后,实际从事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
毕业但未满规定年限的,均视作破格申报。
二、报评资格条件
2016年申报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仍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执行,申报初级按我局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苏档职〔2010〕1号)执行(详见江苏档案信息网“职称评审”栏目,网址www.dajs.gov.cn)。
三、继续教育
根据省职称办要求,今年仍将加大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力度,强化继续教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继续教育学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之一。今年5月,省数字档案中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将在扬州大学举办档案专业省级高级研修班。
四、评审材料的接收时间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各市档案局、人社局和各有关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应提前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各市档案局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务必于7月1日至7月31日派专人将评审材料送至省档案局职称办(南京市青岛号1号,电话:025—83591828、83591829),逾期不予受理。
省直单位档案专业初、中级评审在8月完成。根据省职称办关于要不断丰富和创新评价手段的要求,档案系列高级资格评审仍按二级评审方式进行。档案系列副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笔试方式,正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面试方式。笔试、面试内容均以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理念与范式:档案工作新探》及高研班授课内容为参考,着重考察申报对象的学术水平和档案专业理论素养。笔试、面试拟在9、10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第二级评审在10月完成。
初、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由江苏省档案局职称办通知委托单位职称(人事)部门;高级资格经评委会评审公示后由省职称办批准公布。经评审批准获得初、中、高级任职资格的,统一由省档案局职称办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五、评审材料的基本内容
1.所有申报对象严格按照《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附件3)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所需各类材料。论文、专著、其他有关材料、附件等按苏职称〔2009〕26号文要求提交。
2.所有申报对象需提交委托评审函。初级资格委托评审函由申报对象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出具;中、高级资格委托评审函需由市或有关厅(局、集团)职称(人事)部门出具。函中应注明申报人员的姓名及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3.中、高级申报对象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出具的《×××申报档案专业×××资格公示情况说明》,需含公示内容(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经历、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公示范围、时间和结果等。
4.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职称资格证书)。
5.所有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须填报《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4)。
6.申报研究馆员资格人员需提交所发表论文原稿电子版(刻制光盘),以便比对查重。
六、评审材料的要求
1.所有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一致,不得漏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程序,做好审查、公示、推荐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完整。所有以复印件形式上报的材料须由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审核后加盖印章。省直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各市的评审材料由所在市档案局会同当地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确认。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的申报对象,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盖章。
2.报评的中、高级评审材料中“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外语或古汉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明或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继续教育证明、按规定免试的免试证明等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业务自传、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著作、论文、专业技术报告、考核考绩登记表等)两部分,需按《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附件3)顺序装订成册。随同委托评审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附件1)、《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2)、《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装进材料袋(盒),并在封面贴上《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A4纸双面打印,需加盖骑缝章,不得加页或更改版式。
4.材料的规格、份数及报送时间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凡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5.评审材料由本人或呈报单位自留底稿,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外,其他材料未作说明不予退还。
七、注意事项
1.本专业工作年限、资历计算年限、论文发表时间、职称英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证书获取等所有时限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
2.根据省职称办有关评审费“以支定收”的文件精神,上报材料初审合格后,需交纳评审费(含初审费、论文鉴定费、评委会评审费等)。
3.本通知所有附件一律在江苏档案信息网(网址:www.dajs.gov.cn)“职称评审”栏目中,点击本通知下载后填报,不得对内容及格式进行调整。
江苏省档案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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