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凭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按面试通知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候考,迟到15分钟者(以进入学校大门的时间为准),作为放弃面试处理。
(二)考生候考时,须关闭通讯工具和其它发生的器具,连同随身物品统一放置在指定区域集中保管。离开候考区到准备室时,须将手机和随身物品携带到准备室外,由准备室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三)考生面试顺序由抽签决定。轮到准备的考生,不带参考资料,由候考室工作人员引领到准备室准备。准备室备有空白答题纸,可以书写答题内容,答题内容可带进面试室。准备时间、面试时间、面试具体形式和其他事项按照面试试卷要求执行。特别是涉多项内容的面试,须自行把握。
(四)考生进入面试场地后,只报面试顺序号,不报姓名及其他信息,待主评委宣布“现在开始面试”时开始答题。此时工作人员开始计时,并在面试结束前3分钟,举牌提醒考生:“还有3分钟”;面试时间到时,再次举牌提醒考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面试。
(五)面试结束,考生在面试室外等候面试成绩。领到成绩后,立即到准备室外的管理人员处领回随身物品并离开学校,不得再在候考区和面试区逗留,不得与未面试考生交谈。前1至3位考生分数一起统计后领取,后面每位考生成绩即时领取。
(六)未轮到准备和面试的考生,请在候考室休息,不得擅自离开。
(七)对违反面试规则和纪律、扰乱考点秩序的考生,经教育无效后,取消面试或聘用资格。
(八)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报考本区教师岗位的处理:
1.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或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九)对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组织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十)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