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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等5部门所属事业单位2016年招聘公告
来源:太原人事考试中心网 阅读:903 次 日期:2016-06-04 13: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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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西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21号)和有关规定,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的有市民政局、市园林局、市人防办、市地方志办公室、市社科院共5个部门所属的22个事业单位,共103人。其中,市民政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8名,市园林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1名,市人防办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名,市地方志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名,市社科院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符合岗位的要求(30周岁及以下为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为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它按此类推);

7、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详见招聘岗位统计表)。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其中,非2016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专升本学生、研究 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参加公开招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应聘者在报名后、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三、报名程序

1、提交报名申请及有关材料

报名人员可在2016年6月8日9:00至2016年6月12日17:00期间登录太原人事考试网,提交报名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太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所学专业必须符合所报岗位对专业的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且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报名时,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其中应聘者报名登记表所填写的专业应当与报考者本人取得高校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一致)。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因信息填报有误、不全等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名者自负。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应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报名时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此次招聘设置“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的招聘对象,为参加太原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6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太原市“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6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含到2016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2、资格初审和结果查询

资格初审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要客观、公正、及时。

报名人员在提交报考申请2个工作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它岗位;6月12日17:00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它岗位;6月12日17:00至6月14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修改个人信息或报考其它岗位。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4:1以上方可开考,报名人数不达该比例的招聘岗位,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岗位,如减少到1名仍达不到4:1的岗位,原则上取消。对于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特殊专业岗位报名人数不达规定比例,经招聘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可降低比例进行招聘,但拟聘人员考试总成绩须达到65分。

考生报考岗位被取消的,报名费将通过原报名渠道如数退还。

3、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网上提示的缴费办法于2016年6月14日24:00前进行网上缴费。考试收费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4、准考证打印和领取

通过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报名人员,请于2016年6月30日 -7月2日登录太原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如遇问题请与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考生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参加招聘的各个环节都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其它证件一律无效)。

5、减免考务费用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减免考务费用。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报名者,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贫困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于6月13日、14日工作时间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太原市桃园三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层)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四、考试与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采取百分制形式。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1)笔试考试

笔试考两门,科目1为公共基础知识,科目2为专业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常识、公文写作、科技人文知识等。科目2考试内容详见各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笔试成绩采取百分制形式计算。笔试成绩=科目1×50%+科目2×50%。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笔试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考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如有并列,并列人员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数未达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2)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或就业协议书、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考生对自己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报考招聘岗位专业要求中涉及研究方向的,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并附有关毕业论文、在校所学科目等。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凡拟招聘岗位对资格条件有其它要求的,应提供有关证明、证书;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人员,须登陆太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由服务所在县(市、区)和市以上派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中:大学生村官由市、县两级组织部门审核盖章,“教师特岗计划”项目人员由省教育厅盖章、“三支一扶”项目人员2010年及其以后未取得服务证书的由省人社厅盖章、“西部计划”项目和2010年以前参加“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由团省委盖章)。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退伍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资格复审时,发现应试者材料信息不实的,将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若面试资格复审过程中有人放弃或未通过,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3)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另行通知。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察人选。如有并列,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再加试一场面试,成绩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序。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察人选,体检与考察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与考察不合格或因考生放弃所空缺的岗位,不予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太原人事考试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咨询与监督

咨询电话:太原市民政局:0351-4250362

太原市园林局:0351-2020389

太原市人防办:0351-4220730

太原市地方志:0351-4221183

太原市社科院:0351-3587051

监督电话:市民政局监察室:0351-4250325

市园林局监察室:0351-4224875

市人防办监察室:0351-422072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351-4030019。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报名期间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特别提示: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笔试、面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培训辅导班和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温馨提示:希望应聘者合理安排自己的报名时间,不要都集中到最后两天上网报名,避免因网络拥堵而影响报名。报名过程中,请考生认真填写报名表,以免因填写有误或填写信息不完整而影响审核结果。在招聘过程中,请考生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如考生变更了联系方式,请及时与各用人单位联系。因考生自身原因导致联系中断,影响招聘的,责任自担。

附件1:岗位表

附件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

附件3:分类指导目录

更多信息请查看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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