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委培、定向毕业生,须提交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
(4)在编在岗教师报考的,其报考者须提交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材料。
2.岗位条件具备本公告具体考核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附件1:《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近五年内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其他教师报考的,年龄可在所报考岗位条件的基础上放宽5周岁。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本次考核招聘对象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聘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
(6)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教师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