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来源:宁德市教育局网 阅读:2133 次 日期:2016-06-12 1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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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幼儿园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及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保教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幼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在保教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保教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保教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结合所从事的保教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 城镇公办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1年或新办园、普惠性民办园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幼儿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保教质量的提升。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幼儿教师可免于考试。

晋升一级、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晋升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保教工作要求

具有深厚的儿童发展心理学和儿童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幼儿保教知识。具有较强课程与教学领导力,信息技术与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对幼儿园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改革经验得到推广,教育经验丰富,保教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倾听理解幼儿的想法、感受与需要,尊重幼儿个体差异,成为幼儿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保教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近5年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级。

2.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能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所带班级幼儿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教结合效果好。

3.能创设愉悦的班级氛围,能根据需要创造性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能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满足多方面发展与个性化学习的需要。

4.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幼儿家长和社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幼儿的发展、幼儿教育工作和社会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5.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育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开展园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本级区域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年均2次以上,其中县(区)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4次(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市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级教研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级教研人员在省际间开设可视同在上一级区域开设,下同)。

6. 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专项表彰。

7. 从教以来,获得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以上名师名园长称号。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和引领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课题,取得创新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完成人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

省级教研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市、县(区)教研工作人员主持完成省级学前教育研究课题2项;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2.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本区域学前教育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在指导培养学前教育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3名以上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省、市、县(区)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内的公开教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3.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对推动本区域幼儿保教工作或幼儿园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乡村幼儿园教师不作要求,下同),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四条 保教工作要求

具有科学的教育观、儿童观,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具有系统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较高的学前教育实践智慧,教学方法适宜,保教质量高。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坚实,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游戏与教育活动合理安排的有效策略,积极促进幼儿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交往互动,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师幼、同伴关系良好,能因地制宜地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适宜不同发展阶段的幼儿,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要。

3.在县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在校(园)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指导区域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4.坚持保教并重,创设丰富的活动环境,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注重家园共育,形成教育合力,以多种形式引导幼儿主动发展,所带班级获得园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对课题研究不作刚性要求。

2.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1篇。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论文3篇以上。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撰写学前教育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六条 示范引领要求

1.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保教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七条 保教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熟悉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具有较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教育态度端正,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循保教结合原则,悉心照料幼儿的生活,妥善处理一日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引导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2.创设的教育环境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有助于引发和支持幼儿的多种活动。

3.能与幼儿家长及时沟通交流,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发展情况,促进家园共育。

4.开设园级公开保教活动两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园本课程资源的建设。

第十八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育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任现职以来,撰写学前教育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教师撰写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园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关心和爱护幼儿,平等、公正地对待幼儿,具有亲和力,重视自身日常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2.掌握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熟悉幼儿身心特点及其一日生活与教育活动的特点,能独立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3.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4.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保教工作准备认真,教育活动设计合理,胜任保教工作。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学前教育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掌握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亲近、照顾与引导幼儿,师幼关系和谐。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能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园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非幼教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实事杰出人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专项表彰指幼儿园优秀园长、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进修院校、研究院、电教馆等)。

第二十六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园(单位)规定的保教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保教工作量为:教师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半天为一个工作日);9个班及以上幼儿园园长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副园长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兼任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不少于120个工作日;9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教研人员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不少于2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可按照单列的特殊教育专业或任教学科申报职称,其在特殊教育教学、康复、管理等工作中获得的各项奖励和研究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二十八条 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非培训班学员),可相应视同省、市、县级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 教育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课题须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名园长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可视同省级课题;承担省教育厅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可视同市级课题。

第三十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在《学前教育》(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幼儿教育》(由浙江教育报刊社主办)上发表的学前教育研究论文,出版发行学前教育教学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在《福建幼儿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教育探究》上发表的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 乡村幼儿园教师指在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连续满一年以上,且现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学位)。

第三十四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学年度8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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