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云南省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阅读:1108 次 日期:2011-12-27 12: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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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云人考〔2011〕22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管理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精神,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4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6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8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度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8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以上四项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请各地严格按照《考试报名条件》(见附件1)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做好网络报名的初审工作。网络报名资格初审和考生信息管理工作请各地按照《云南省人事考试网络报名管理暂行办法》(云人考[2007]19号)和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报名时要切实根据报考条件的有关要求,在网络上如实填写《报名信息表》,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对考生提交的信息和照片进行网络初审,网络初审合格后考生才能进行网络报名交费。

二、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和非滚动管理。

广告师、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即考生须在当年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考试安排及相关事项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试时间如下:

助理广告师:

5月26日

上午:9:00-11:30;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下午:14:00-16:30;广告专业实务

广告师:

5月26日

上午:9:00-11:30;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下午:14:00-16:30;广告专业实务

5月27日

上午:9:00-12:00;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助理广告师设《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客观题)和《广告专业实务》(主观题)2个科目。广告师设《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客观题)、《广告专业实务》(客观题)和《广告专业案例分析》(主观题)3个科目,其中,《广告专业实务》和《广告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均分“广告策划”、“广告文案”、“广告设计”和“影视广告”4个类别。

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主观题作答时应注意: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指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应考《广告专业案例分析》(广告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绘图用12色以上彩色铅笔、彩色水笔、自动铅笔或1B铅笔、橡皮、转笔刀,确保用具能够完成考试,不得携带油性笔、荧光笔及各种装饰笔。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3本以下正规出版物作为参考资料。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由人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专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规定。在报名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即报名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四、考试用书订购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教材及培训工作请与云南省广告协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段宣泽,电话:0871-4580860

五、报名时间及安排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考点均设在昆明市,由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负责考点考场的安排工作。

报名时间:2012年1月5日—2月9日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网站(www.ynrsks.cnwww.ynrsksw.com或www.ynrsksw.net)的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和上传电子照片。考生上传照片后的1至3个工作日为资格审核时间,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才能交纳报名费用(具体办法请考生登录网站后按网站说明进行操作),缴费成功就能确认报名成功。考生报名时须选择一个报名点作为考试合格后的资格复审和证书领取地点。

各报名点的现场报名时间由各州、市自定,但截至时间均为2012年2月9日。网络缴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4日。

由于各报名点不具收费权,需报名费票据的考生,请于资格审核通过后前往选择的“证书领取地点”开单去银行交费。需交费发票的考生请以银行缴费单据为准。

报名结束后,所有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考试前15天开始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网站(www.ynrsks.cn、www.ynrsksw.net或www.ynrsksw.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确实没有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到所在地的考试管理部门要求考试管理部门帮助打印,各地考试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考生打印准考证的要求。

考生须对提交的报考资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虚假、无效资历的考生,即使其通过考试,但不能在考试后向证书领取地点提交书面真实材料;或不能通过由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组织的资格终审,其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放资格证书,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务请各地向考生说明。

六、成绩查询及合格办证

报考人员于考后3个月左右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及相关办证事宜。

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须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根据报考条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工作年限证明原件等材料。

为确保考生利益,合格证书需由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若委托他人代领证的,受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七、考试报名费用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用,严禁在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文件和标准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云价收费【2010】139号文件,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均为65元/每人每科。

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根据考生自行选填的“合格证书领取地(州、市首府所在地)”来统计考试的报名数据,各地据此数据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人事考试考务经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云财行函[2008]32号)文件的规定留取考试费用,用于考务管理的各项工作开支。

请各地做好考试报名的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人事考试网络报名管理暂行办法》(云人考[2007]19号)的要求,按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和材料,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助理广告师、广告师报名条件(国人部发[2007]116号)

第十一条助理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三)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广告学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广告学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广告学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二十四条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广告工作年限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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