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蕉岭县委组织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认定和受理时间。市直申报认定中、初级职称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1日。认定申报材料须一并报送:①单位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②考核认定工作总结(或考评会议情况说明),其内容应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议对象、投票评议结果等③公示情况表。
中小学教师初次考核认定教师职称可按以下规定执行:截至2016年9月1日前,各学历毕业生可按原资格条件和程序申报考核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其中,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学校没有空缺岗位聘用的,纳入“高职低聘”人员统筹解决。
(二)申报评审和受理时间。需送省评审高、中、初级职称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9日。市直各中、初级评委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地确定。
(三)评审完成时间。
1、全市中、初级评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初级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并于12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部署开展,其中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中级及以下教师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但须于10月30日前完成,并将评审结果报市局审核确认。
3、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及评审的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二、申报途径和范围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认定职称(个人专业技术工作小结不得小于800字,并提供业绩佐证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减少计划生育证明、第三方学历认证等各种各类与职称不相关或不必要的证明佐证材料。对申报人学历确有疑问的,可要求2002年及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现场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验;如为2002年以前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可要求其提供《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原件。
(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三)对个别专业职称市内不能评审,需委托省或外市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四)外市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五)自今年起,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其中,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2号);高级审计师资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有关精神,我市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应用条件不作统一要求(含我市委托评审的),由省统一组织评审的则执行省相关评委会的要求。
用人单位在岗位聘用时,可根据聘用岗位的特点、要求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政策。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职称,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3、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初级280元/人;中级450元/人;高级580元/人。对需要考试、答辩和论著鉴定的人员分别加收考试费10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和论著鉴定费200元/人)。委托市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不得将职称评审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收费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
四、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个人申报
1、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和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经单位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推荐给相关评委会工作部门。
2、除另有规定的专业外,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复印件一律无效)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4、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申报人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工作单位、社保凭证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将在职称管理系统记录其相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报送征信管理部门。
(二)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不符合填写规范;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
1、评委会组建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6〕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除广州、深圳外)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广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正高级审计师评审试点。
3、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设置作出调整。省组建广东省医药专业、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和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余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仍由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调整为省科学院人事处。
(二)评委库管理
各高、中、初级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评委会评审
各评委会应按照《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和相关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1、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
2、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严格评审标准。对申报人思想品德、知识水平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3、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4、告知评审结果。要按照《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
5、做好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的要求和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以及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或人事(职称)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6、报送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10天内,各级评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向各级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