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核共40分。教育科研、业务水平、辅导学生、荣誉称号的起讫时间从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16日,以文件、证书、档案等材料原件的时间为准。获奖等级是指一、二、三等奖。
科学学科
一、教学效果(24分)
1.在县2014学年第二学期教学质量抽测中所任教班级科学的成绩以县为单位,按均量值计算。每年以全县平均均量值为基数,达到基数的记4分,每超过基数0.1分的加记0.1分,最高记4.5分;每低于基数0.1分的扣记0.1分,最低记2分。如果抽测的年级本校为多个科学老师任教或没有抽测成绩的,则以中小为单位,按均量值计算。以年级平均均量值为基数,达到基数的记4分,每超过基数0.1分的加记0.1分,最高记4.5分;每低于基数0.1分的扣0.1分,最低记2分。没有抽测成绩且整个年级是同一老师任教的,则每年记基本分4分。任教两个班及以上的记平均得分。本项最高记9分。
2.实验操作(8分)
考核组提供抽签实验一个,实验器材统一安排,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操作。
3.创新实验(5分)
自定实验内容,自备实验器材;要求边演示,边讲解。讲解内容可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仪器、实验方法与步骤、实验结果、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实验的创新等。
4.科技类特长展示(2分)
七巧科技、创新作品、太阳能环保车、智能寻轨器、简易机器人行走、电子百拼、纸桥承重、航模等科技类特长展示,要求材料自带,现场制作、演示,时间1小时。
二、教育科研(5分)
出版过个人教育专著的记5分。有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每篇记2分,省级每篇记1.5分。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每篇记1分,二等奖记0.8分,三等奖记0.5分;市级一等奖记0.8分,二等奖记0.5分,三等奖记0.3分;县级一等奖记0.5分,二、三等奖记0.2分。教学设计、教案(学案)、课例报告、教学实录等同于论文计分,教育教学随笔、课件等按同级论文减半记分。获奖、发表同一内容只记一次最高分,合作论文平均计分。国家、省级论文发表指在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刊物上发表(以2016年《全国报刊简明目录》上的刊物为准,不含有准印证刊物、类似论文集的增刊和出版物以及港澳出版物)。论文获奖指在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教科所、教育技术中心(电教站)、教育学会(学会所属一级分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课题获奖按同级论文的4倍记分,合格课题按同级别论文三等奖记分,其中课题执笔人按1/2记分,课题负责人按1/4记分(执笔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记一次分;执笔人、负责人多人合作的,记平均分)。论文、课题必须为科学学科类,其中教育管理、德育、班主任论文可记一篇,非科学学科课题获奖减半记分。
个人得分计算办法:以相同报考学科为组,(本人累计得分÷第一名累计得分)×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若第一名未超过5分的,各人均按实得分数计分。
三、业务水平(5分)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并经层层选拔的科学学科课堂教学、优质课比赛中获奖的,市级一等奖及以上记2.5分,二等奖记1.5分,三等奖记1分;县级一等奖记1.5分,二等奖记1分,三等奖记0.5分,联盟级一等奖记0.4分,二等奖记0.2分,三等奖记0.1分。科学学科类录像课获奖按同级别减半记分。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科学教师个人业务现场比赛,县级一等奖及以上记1分,二等奖记0.8分、三等奖记0.5分,非现场比赛均减半计分。同一比赛按最高获奖级别记一次分。本项可累计记分,最高记3分。
承担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与报考学科对口的公开课、观摩课、讲座任务(在各级各类培训班中被培训人员所承担的任务除外),市级及以上记1.5分,县级每次记1分,联盟级每次记0.1分(联盟级0.2分封顶)。以主办单位文件、证明为准。同一活动或同一内容只能记一次分。本项可累计记分,最高记2分。
四、辅导学生(3分)
辅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比赛中获奖的,国家级每人次记2分;省级一等奖每人次记1.5分,二、三等奖每人次记1分;市级一等奖每人次记1.5分,二等奖每人次记1分,三等奖每人次记0.8分;县级一等奖每人次记0.8分,二等奖每人次记0.5分,三等奖每人次记0.3分。(如比赛只取名次的,则第1名为一等奖,2-3名为二等奖,4-6名为三等奖。)若学生获奖为非现场赛的、非经层层选拔的均减半记分;同一比赛按最高获奖级别记一次分。辅导教师以主办单位文件、学校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多位教师辅导的,记平均得分。本项可累计记分,最高记3分。
五、年度考核(1.5分)
近三年年度考核连续优秀的记1.5分,二年优秀的记1.2分,一年优秀的记0.9分,三年合格的记0.6分。
六、荣誉称号(1分)
任教以来曾获县级及以上教坛新秀、名师荣誉称号的记1分。考核期内获县级及以上师德标兵(师德楷模)、优秀教师(先进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新闻发言人、名师培养人称号的记0.5分。同一荣誉只能记一次分,不同荣誉可累计记分,最高记1分。
七、职务加分(0.5分)
考核期内担任过中小级教导处主任、教科室主任(以学校档案或事实调查为依据)一学期及以上的记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