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9名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由考生所在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在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
联系电话:0571-88907570、88907516。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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