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场规则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阅读:956 次 日期:2016-06-18 11: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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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无关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考生应当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或碳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写姓名、考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起立。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草纸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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