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拟引进合作单位共建医学检验所,为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与公正,现发布公告,欢迎具备条件且有合作意向者向我校递交有关资料,参与本项目。
一、项目概况
福建医科大学拟在交通路校区(地址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8号)引进合作单位,以合作方加挂“福医医学检验所”第二名称的形式,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要求,建设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医学检验所,面向全省开展包括临床体液与血液、临床微生物、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与血清学、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等专业的临床检验和临床病理诊断服务。
二、合作内容
1.合作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相关审批申报工作,配备必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检验所的日常运营管理、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完成与医疗、科研、教学有关的检验、诊断项目;承担指令性任务;配合学校开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等。
2.学校授权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合作单位协调相关合作事宜,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3.学校提供的场地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学校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收取,每五年递增一次,递增5%。费用交学校财务处。
4.学校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检验所相关专业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培训费由合作方支付。
5.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不低于以下比例从项目营业收入中收取技术服务费作为收益(不低于120万元),具体比例如下:
6.项目合作期限最长15年,其中建设期限最长6个月(以项目申报验收为时间节点)。
7.确定合作方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合作方应将项目保证金300万元一次性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待项目建设完成申报审批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学校将项目保证金一次性返还合作方。
三、申请合作单位的条件
1.在福建省内合法注册或成立有子公司、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福建省卫计委批准的独立医学实验室运营资质,且执业范围包括5个专业的临床检验和临床病理诊断服务。
3.合作单位全额出资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场地的布局设计、装修装饰;购买相关仪器设备、实验台等装备。
4.在福建省具有运营独立医学实验室2年以上的经验,有相应的业绩。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遴选办法和评估标准
1.遴选办法
(1)若3家及以上单位做出有效的实质响应,由学校组成遴选评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分数,确定评估分数最高的申请人为合作方。
(2)若做出有效的实质响应的单位不足3家,公告自然作废。七天(日历日)后,重新公告。
(3)若重新公告后,做出有效的实质响应的单位仍不足于3家,则由工作小组与申请者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合作事项。
(4)评估小组决定否决所有申请单位的,应该在遴选工作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2.评估标准(详见附件)
五、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16年6月20日至 2016年7月9日,每日(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
2.报名地点: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8号福建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预防医学楼一层)
联系人:许兰新;联系电话:0591-83569452
3.报名资料:(1)申请单位满足本公告第三条的相应证明以及承诺材料;(2)拟合作实施方案;(3)申请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封面加盖公章,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一式七份,密封。
五、评估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福建医科大学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