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大理大学招生就业网 阅读:1674 次 日期:2016-06-23 1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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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理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云南省省属综合性本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学校注册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邮编:671003,学校国标代码:10679。学校设有古城和下关两个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区。

第三条 凡具有大理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大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现有16个教学学院,59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往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的详细介绍请通过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其中云南省内分为一本、二本批次招生,云南省外均为二本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原则上为英语语种。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有入学后参加英语课程学习的思想准备。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学校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录取方法是:同批次投档中,按分数排序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对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地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笔试和口试成绩均须达到当地投档线。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地招生部门投档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的学生名单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网络媒体上公布的同时,学校也将录取名单、各专业最高分、最低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录取新生缴费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为:艺术类:7000元/学年;教育、文史类:3400元/学年;法学、经济学、管理类:4000元/学年;理、工、农学类:4500元/学年;医学类:5000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助学体系给予资助,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

2.邮编: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2219956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

5.学校网址:http://www.dali.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大理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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