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带至考点办公室,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文山州人社局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文山州人社局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文山州人社局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及三年内不得报考文山州 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记入事业单位招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招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